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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多商家都推出先試后買的活動。很多消費者在嘗試后并不表示買或不賣。這種情況下,合同如何確定?案例來源:文獻轉介網黔06閩中566號]
案件簡介:
2015年7月17日,盧某、羅某簽訂“華金時代”直飲機試銷合同,包括整機一年包、二十年售后服務、安裝地址、等,并口頭同意。免費試用期為一個月。半年后,羅某要求盧某領取飲水機,由此引發了這起訴訟。
法律分析:
根據《民法總則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號》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試售的買受人可以在試用期內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屆滿,買受人未表示是否購買標的物的試用期滿,買受人未表明是否購買標的物的,視為購買。本案中,羅某于半年后要求退貨。明顯試用期已過,視為羅某已同意購買該直飲機,羅某應按合同約定支付購買款。
律師評論:
在試用合同中,您應該特別注意試用期。如果您不購買,應在試用期內明確告知對方。否則,試用期后無任何提示,將視為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