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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原告對律師團隊的禮貌稱呼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原告對律師團隊的禮貌稱呼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1、知道領導的職位,庭長、院長、法官,加上姓即可,如某院長。不知道職位,一律稱呼某法官最好,不要稱呼某同志,忌諱。
2、不論怎么稱呼,也要符合當地的風俗叫法,遵循風俗,不要拘泥于職位稱呼。法庭的話職位有(從大到小):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還有法警、后勤工作人員、實習生等等。
法官不叫法官,叫審判員。庭審中的法庭就是:法官的話普通程序中可能有審判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人民陪審員,簡易程序的話就是審判員或助理審判員;其他人還有書記員(坐在中間打字那個),原告或其代理人(一般坐在法官的右邊),被告及其代理人(一般坐在法官的左邊)。代理人不一定是律師。
首先,原告與其律師之間存在的基礎法律關系為委托合同關系。
其次,原告作為委托人,享有的權利為要求律師代為擬訂起訴材料,代為起訴、出庭應訴、參與調解、代收法律文書等;應承擔的義務為配合律師的工作,及時全額繳納代理費用。
律師為代理人,同時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原告與其代理人之間應當是相互配合,相互信任的關系。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原告對律師團隊的禮貌稱呼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原告對律師團隊的禮貌稱呼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