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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電視劇《底線》一經播出就引起了大眾的廣泛關注。除了眾多重大案件外,離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問題也引發了不少熱議。
在這種情況下,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但都堅持孩子要自己撫養。在夫妻倆經濟條件相差不大的情況下,法官出于尊重孩子真實意愿的目的,將孩子判給了母親。本以為這是一個令人滿意的結果,但很快方媛就收到了雙方的投訴,從而引發了案件的重審,最終監護權改為父親。原來,母親引誘孩子說謊,條件是在庭審前帶孩子去游樂園。經過再審法官的調查核實和兒童心理咨詢專家的指導,得知孩子的真實愿望是和奶奶住在一起,法院最終改判。
本案是一起根據未成年子女真實意愿確定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典型案件。那么,在司法實踐中,確定未成年子女撫養權時應考慮哪些因素呢?
我國《民法典》第1084條原則上規定了這一問題。離婚后,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父母雙方就年滿兩歲子女的撫養問題不能達成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作出判決。如果孩子已經八歲以上了,就應該尊重他的真實意愿。結合具體司法實踐,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應考慮以下因素:
募集意愿
意愿既包括希望由有能力表達意愿和表達能力的子女撫養,也包括希望由父母雙方撫養。未成年子女雖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有表達自己愿意與誰共同生活的權利,法院應予尊重。
對于父母來說,一般情況下,離婚時都會商定孩子由一方直接撫養,另一方間接撫養。這是根據家庭情況,應該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生活和學習的安排。因此,從很多方面來說,法院在很大程度上也應該尊重父母雙方的共識。
但值得注意的是,“尊重”并不意味著“遵守”。在特殊情況下,如果孩子或父母雙方的意見明顯對孩子的健康成長產生不利影響,應根據查明的實際情況,做出最有利的決定。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判決。
年齡因素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年齡是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應當考慮的重要因素。對于兩歲以下的孩子,原則上由母親撫養比較合適。只有母親患有傳染病,不適合與孩子一起生活或者母親不愿意撫養孩子的情況下,父親才可以撫養孩子。對于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應當充分尊重其意愿。
民法典對詢問遺囑的年齡規定,是按照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劃分的。但實踐中,未成年人并不一定要年滿八歲才能表達自己的能力和意愿,民法典也沒有強制規定八歲以下的兒童不能提出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對于父母離婚后“跟誰住”的問題,與未成年子女的學習、生活密切相關,因此可以適當擴大詢問的年齡范圍。
此外,未成年子女受年齡限制,可能對父母一方的誘導和“過于嚴厲”的管教方式產生情緒化、片面的理解。因為針對這個問題,可以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適當引入心理評估機制,在合理擴大“表達真實意愿的未成年子女”范圍的基礎上,力求表達最真實的意愿。
養育能力
雙方的經濟條件通常是撫養孩子能力的首要考慮因素。一般來說,優越的經濟條件可以為子女創造更好的生活和學習環境,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但除了經濟條件外,還應考慮父母的身心狀況、健康狀況、教養教育、社會信仰等,如父母一方是否有穩定的情緒、積極的價值觀、是否有違法犯罪行為。等等,一般認為,父母脾氣暴躁、消極,或者患有無法治愈的傳染病,會影響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不適合與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
此外,撫養子女的能力還應包括跨代輔助照顧的條件。祖父母是否愿意提供輔助照顧,能否提供更好的資源和條件,對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也具有重要意義。
飼養環境
撫養環境是指未成年人生活、學習環境的連續性、穩定性要求。未成年人適應能力較弱,生活環境的突然改變、學校的貿然變動很容易給他們造成心理創傷。因此,在考慮監護權歸屬問題時,應以不改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學習環境為宜。
未成年子女對父母的依賴程度也是養育環境的重要考慮因素。依賴程度高的人與未成年子女關系較密切,適合繼續與其共同生活。在多子女的家庭中,還應考慮兄弟姐妹之間的情感依賴,通常不宜單獨撫養。養育環境直接影響未成年子女的身心發展。在確定監護權時,應盡量避免實際生活、學習環境發生劇烈變化以及親屬之間的依賴。
其他元素
除上述因素外,實踐中還有大量其他因素影響監護權歸屬的確定。不同情況下可能出現的因素也不同,而且因素之間沒有重要程度的先后順序。因此,法官需要在“未成年人為本”的理念下,通過審判進行綜合考慮,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穩定、適宜的成長環境,真正實現未成年人在監護和歸屬上的利益最大化。
(作者:重慶市合川區法院馬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