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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灣客戶端訊兩名年輕人在街頭駕車相撞,路過的胡大爺等人受傷住院。本案中責任賠償應如何確定?今天,合肥市瑤海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案件。
2018年4月10日,江某駕駛汽車沿合肥市新安江路由西向東行駛,在土山路與新安江路交叉口左轉。他與費某駕駛的一輛客車相撞,導致客車再次相撞。行人胡某、徐某最終造成胡某左脛骨粉碎性骨折、左肩關節脫臼等多處損傷。一年內兩次住院,共花費醫療費.44元。2018年12月,經司法鑒定,胡某左膝關節活動度喪失達到50%以上,被評定為九級(九級)傷殘。據此,胡某向瑤海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江某、費某及保險公司依法賠償各種損失。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犯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姜某負主要責任,費某負次要責任,胡某無責任。本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認定胡某的賠償費用總額為221,519.64元,江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費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灣客戶端記者朱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