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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與勞動監察的區別:
1、性質不同。勞動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特點。勞動爭議適用調解、仲裁是由勞動法的私法因素決定的;勞動監察的出現是由勞動法公法因素決定的。
2、機構不同。在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設立中,三方原則是國際上普遍遵循的原則。勞動監察的設立主要強調行政性質。它是依法行政的國家機關派出機構。
3、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同。勞動法規范按照規定事項的不同,可以分為關于勞動者實體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范和關于勞動關系運作規則的法律規范;根據其法律約束力的不同,可分為強制性法律規范和任意性法律規范。勞動仲裁適用強制性和任意性法律規范處理勞動爭議,可以依據勞動合同、企業勞動規則等有效條款進行調解和裁決。勞動監察辦案只能適用強制性法律規范。
4、程序不同。勞動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進行仲裁,不提起訴訟;勞動監察機構應當主動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進行監督。勞動仲裁適用調解程序;調解程序不適用于勞動監察
5.加工不同。勞動仲裁中的法律責任一般僅限于民事責任(經濟責任);除民事責任外,勞動監察還可以追究行政責任。
6、收集證據的方法不同。勞動仲裁采取“誰主張誰提供證據”的原則,除法定情況外,不依職權主動收集證據;勞動監察不僅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還可以依職權主動收集證據。
7、后果不同。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勞動監察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行政復議。
8、受理案件時限不同。勞動仲裁案件受理期限為60日;勞動監察受理案件的期限為兩年。
【法律基礎】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達不成協議或者和解后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不調解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來源:發牛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