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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的標準是什么以及如何認定?
輕傷認定的標準依據為《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2014年1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聯合發布和司法部。受害人身體不同部位受傷,輕傷的標準也不同,包括顱腦脊髓損傷、面部耳廓損傷、聽力喪失、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會陰部損傷等。脊柱損傷。四肢損傷、手部損傷、體表損傷及其他損傷。輕傷又分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以手部受傷為例,以下兩種情況屬于輕傷一級:
1、單手累計功能損失16%。
2.一只手的拇指缺失或切斷,且未超出指間關節。其他具體輕傷標準請參見《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如果行為人故意實施傷害行為,造成輕傷的,就構成故意傷害罪。受害人除了賠償外,還必須承擔刑事責任。但因過失造成輕傷的,不構成犯罪。
1.腦部和脊髓損傷
1、輕傷1級
a)頭皮傷口或疤痕累計長度超過20.0cm。
b)頭皮撕脫傷累計面積超過50.0cm2;頭皮缺損累計面積超過24.0cm2。
c)顱骨凹陷或粉碎性骨折。
d)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
e)腦挫裂傷;顱內出血;慢性顱內血腫;外傷性硬膜下積液。
f)外傷性腦積水;外傷性顱內動脈瘤;外傷性腦梗塞;外傷性顱內低血壓綜合征。
g)脊髓損傷引起的排便或排尿功能障礙。
h)脊髓挫傷。
2.輕傷2級
a)頭皮傷口或疤痕總長度超過8.0cm。
b)頭皮撕脫傷累計面積超過20.0cm2;頭皮缺損累計面積超過10.0cm2。
c)帽狀腱膜下血腫范圍大于50.0cm2。
d)顱骨骨折。
e)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
f)腦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的神經功能障礙。
5.1.5輕傷
a)頭部外傷后的神經系統癥狀。
b)頭皮擦傷面積超過5.0cm2;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c)頭皮傷口或疤痕。
2.面部、耳廓損傷
1、輕傷1級
a)面部單個傷口或疤痕長度超過6.0cm;多處傷口或疤痕累計長度超過10.0cm。
b)面部大面積疤痕,單個面積大于4.0cm2;多處疤痕累計面積超過7.0cm2。
c)面部小片狀疤痕或明顯色素異常,累計面積超過30.0cm2。
d)缺失的眼瞼相當于一側上眼瞼的1/4以上。
e)一側眼瞼中度外翻;雙眼瞼有輕度外翻。
f)上眼瞼向一側下垂,覆蓋瞳孔的1/2以上。
g)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的眼眶壁骨折;1例眼眶壁骨折導致眼球內陷超過0.2cm。
h)雙側淚器損傷并伴有溢淚。
i)一側鼻淚管破裂;一側內眥韌帶斷裂。
j)耳廓斷開、有缺陷或有相當于一側耳廓面積30%以上的攣縮畸形。
k)鼻子被切斷或缺失超過15%。
l)唇部被切斷或有缺陷,導致多于一顆牙齒暴露。
m)超過4顆牙齒脫落或折斷。
n)受傷導致張口困難II.
o)腮腺總管完全破裂。
p)面神經損傷導致一側面部肌肉部分麻痹,導致眼瞼閉合不完全或嘴角傾斜。
2.輕傷2級
a)面部單個傷口或疤痕長度超過4.5厘米;多處傷口或疤痕總長度超過6.0cm。
b)面頰部的穿透傷、皮膚傷口或長度超過1.0cm的疤痕。
c)全層唇裂、皮膚傷口或疤痕長度超過1.0cm。
d)面部大面積疤痕,單個面積超過3.0cm2或多處累計面積超過5.0cm2。
e)面部小片狀疤痕或色素異常,累計面積超過8.0cm2。
f)眼眶壁骨折。
g)眼瞼缺陷。
h)一側眼瞼輕微外翻。
i)上眼瞼的一側下垂,覆蓋瞳孔。
j)一側眼瞼閉合不完全。
k)一側淚器損傷并伴有溢淚。
l)耳廓傷口或疤痕總長度超過6.0cm。
m)耳廓分離、缺損或攣縮畸形相當于一側耳廓面積的15%以上。
n)鼻尖或鼻一側有缺陷。
o)鼻骨粉碎性骨折;雙側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頜骨額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雙側上頜骨額突骨折。
p)舌頭缺陷。
q)牙齒脫落或2顆以上牙齒折斷。
r)腮腺、頜下腺或舌下腺嚴重損傷。
s)受傷導致張口困難。
t)頜骨骨折。
u)顴骨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