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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簡介
張某是四川省雅安市XX村村民。2007年6月,張某向鎮政府申請后,在村集體土地上蓋了一棟三層房屋,從此居住于此。
2020年2月,市政府發布公告稱,因公益項目建設,需要征用XX村集體土地。張某的房屋屬于征收范圍,但市政府從未與張某協商賠償事宜。
直到2021年10月,鎮政府給張某發了《關于限期實施避讓搬遷的通知》號文件,稱張某家房子下面存在地質災害,建議避免搬遷。張某不同意,鎮政府強行拆除了張某的房屋。
張某隨后將鎮政府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強拆違法。
二、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為涉案房屋的拆遷是否合法。
法院認為,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有地質災害跡象、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地區、路段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并予以公告。接到地質災害報告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組織受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和其他人員轉移至安全地區。
具體來說,本案中,鎮政府只是向張某發出了拆遷通知書,然后就直接將涉案房屋拆除了。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即使張某的房屋處于地質災害風險點,當地政府也只能回避或搬遷。應采取措施動員相關人員進行搬遷,但不能強行拆除張家的房屋。
同時,張某的房屋屬于征地范圍,鎮政府根據拆遷方案與張某達成安置協議后,應當對張某進行補償。
綜上所述,鎮政府不遵守法律規定,強行拆除張某的房屋,明顯違法。
三、法院判決
1、確認鎮政府強拆張某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2、責令鎮政府自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作出對張某的賠償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