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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在信用卡發行和使用過程中,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妨害國家信用卡管理活動,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請閱讀嘉定區刑事律師整理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I《最高國民檢察院、公安部對于公安構造統領的刑事案件備案追訴規范的規定(二)》(2010年5月7日)(節選)
第三十條【妨害信用卡治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治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明知故犯地持有和運輸偽造的信用卡;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信用卡,仍持有、運輸十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累計數量在五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身份騙取信用卡的;
(五)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詐手段獲取信用卡的。
違背他人意愿,使用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通行證、臺灣省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請信用卡的,或者可能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請信用卡的,
應當認定為“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
第三十一條【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虛構一張可以用于交易的信用卡,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義進行交易,涉及多張信用卡的。
應該歸檔。
二?!蹲罡邍穹ㄔ骸⒆罡邍駲z察院對于辦理妨礙信用卡治理刑事案件黑體使用法令多少問題的解釋》摘錄(法市【2009】19號,2009年12月16日生效)
第二條明知是空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不滿100張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持有5張以上50張以下的信用卡,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a)故意持有和攜帶10張以上信用卡;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0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10張以上的;
(五)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10張以上或者以虛假身份騙取信用卡的。
違背他人意愿,使用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本地通行證、臺灣省居民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可以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
第八條單位犯本指引第一條、第七條規定之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按照本指引第一條、第七條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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