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雖然多年來我國法律一直將“探視權”視為離婚后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的一項與子女監護相關的權利,但這位離婚律師在多年的實踐中始終認為:探視權是一項與子女監護相關的權利。未成年子女及其父母均享有的權利。換句話說:探視權既是離婚后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和子女的權利,也是義務。
這位律師為何多年來堅持這樣的觀點?為了解釋清楚,我們需要了解婚姻家庭法中父母子女關系的歷史立法思想。
這方面最早的立法可以追溯到幾千年前的古羅馬。當時主導的立法思想是“以家庭為本”。在這種思想指導下,父母擁有絕對的控制權,孩子并不是獨立的個體。而這個所謂的父母權基本上就是指父親的權利。在這種立法思想的指導下,可以想象,探望子女對于男性戶主來說是一項自然的、無可質疑的、基本不受約束的權利。
此后很長一段時間內,這種立法方式被當時代表人類文明主流的國家所采用。直到近代,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和個人權利意識的覺醒,婚姻家庭立法中出現了“父母中心”的思想。在這一立法思想指導下,婚姻家庭法中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更加注重父母對子女的教育和保護。由于父母擁有撫養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離婚后父母有必要通過探視活動繼續行使這些權利。因此,在“家長中心”思想指導下,探視權只是家長的權利。
人類文明進入近代后,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開始轉變為“兒童本位”,更加注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由此,探視權從單純的父母權利轉變為父母的權利和義務。
說到這里,我們來看看中國婚姻法中關于探望權的演變。1950年的《婚姻法》中沒有提及探視權。“探望權”最早是在1980年的《婚姻法》中提出的,其中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權探視子女,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笨v觀這部法律,后來不難發現,它基本上還停留在“家長中心”的立法思想階段。此后,無論是2001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還是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有關探視權的規定幾乎沒有變化。但他們的整體立法思路已經走向“不合標準”。
現在立法思路發生了變化,關于探視問題的法律規定并沒有改變。這不得不說是一個立法缺陷。這就會導致當代現實生活中出現無所適從的現象。例如,近期在四川省成都市發生的以下一起涉及離婚后探望權糾紛的案件:
2014年,夫妻倆生下一個女兒。由于夫妻關系破裂,兩人于2016年協議離婚。離婚后,女兒與另一名女子同居。根據離婚協議,男方有探視權,但探視的具體時間和方式沒有約定。此后,男方時不時去看望女兒,與女方建立了一定的父女關系。然而從2020年開始,男子不再去看望孩子,這給孩子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壓力。盡管女子多次要求男子探望孩子,但男子以探望是他的權利且未商定具體探視時間和方式為由拒絕。于是,出現了孩子作為原告,以父親拒絕探望自己,導致他嚴重缺乏父愛為由,向法院起訴父親要求探視的案件。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現行民法典雖然明確父母離婚后有探望子女的權利,但對于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成為探視權訴訟主體并主動請求其探望權,并沒有明確規定。父母去看望他們。這種情況自然可以考驗法官的法律理論水平和運用法律的能力。
判案法官從“以兒童為本”的立法理念出發,認為探望權立法是為了保障被撫養人的健康成長,有效彌補父母終止對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不利影響?;橐鲫P系和家庭成員構成的變化。民法典的初衷,結合第1084條、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號第20條、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號第24條第2款的規定,探望權不僅是父母相處的合法權利與自己的孩子一樣,撫養和教育孩子也是他們的法定義務。婚姻解除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不得拒絕探視子女;同時,兒童不僅是探視的對象,而且有主動請求和接受探視的權利。這支持了孩子的訴訟,并命令男子去探望孩子。
即便如此,我們看到法官在判決說理部分受到現行法律規定的限制,未能準確表達“探訪”的真實含義。但無論如何,他能夠發揮法官的主觀能動性,探究立法的初衷和法律條文背后的立法精神,并做出正確的判斷,是值得贊揚的。至于其他問題,則是立法不完善造成的,與他個人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