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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亞蘭、詹國海代表:
高空投擲物品是以人為本的體現
全國人大代表、黑龍江龍電律師事務所主任、黑龍江省律師協會會長李亞蘭擔憂,針對高空拋物危及“頭頂安全”的行為,人民網《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此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新增高空拋物罪明確規(guī)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公開有前款行為的,還構成其他犯罪。依照刑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的。”李亞蘭代表接受采訪時表示,3月1日,全國首例高空投擲物案在江蘇省溧陽市法院宣判。被告人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李亞蘭代表表示,高空投擲、墜落行為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極易引發(fā)社會矛盾糾紛。“刑事司法對高空拋物治理的積極應對,對于有效預防和遏制高空拋物的發(fā)生、形成良好的社會風尚具有重要作用。”
“過去,對高空投擲物的處罰往往是結果導向的,造成后果的人受到懲罰,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處罰。因此,高空投擲物的人并不多。”高空投擲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以民事責任居多,更常見的是利用輿論批評違反道德公序良俗的行為。與高空拋物可能造成的后果相比,這種這樣的懲罰不能擊中加害者的痛點,有點輕率。”李亞蘭代表認為,刑法第十一條修正案將高空拋物罪單獨定為刑事犯罪,妥善解決了法律上犯罪界定和量化的困難,有利于懲治、規(guī)范和預防此類行為,有效解決“城市上空懸物”問題。疼痛”。
全國人大代表、河北鑫海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詹國海表示,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完善了高空拋物侵權責任的相關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禁止建筑物內物體,增加財產服務企業(yè)和公安機關的責任,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在民主、法治、安全、公平等方面的新需求、新期望。將高空投擲物單獨列為刑事犯罪,也是司法機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體現。”詹國海代表說。
“對高空拋物行為進行更嚴格、更細致的管控,最根本的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安全。”李亞蘭代表建議,可以推進城市智能化“比如可以在住宅區(qū)或者商場安裝智能設備,專門監(jiān)測高空物體,或者政府可以牽頭推出智能預警監(jiān)測系統墜物,以利于司法機關高效辦案。”
石兆坤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