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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及再婚所需程序如下:
1、報名:攜帶身份證原件、戶口本原件、近期2寸男女不戴帽子合影三張。如果您已離婚,請攜帶離婚證或判決書;
2、受理: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辦理上述手續;
3、審核:核對戶口本、身份證,查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4、登記:詢問雙方是否自愿,寫聲明書、簽字、按指紋、登記人號、打印結婚證、填寫婚姻登記審核辦理表;
5、頒發證書:完成登記手續后,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現場向雙方頒發結婚證書,正式宣告夫妻關系,法律確認雙方婚姻關系。帶上離婚證。
離婚、再婚所需材料如下:
1、男女戶口簿;
2、男女身份證;
3、雙方均無配偶證明;
4、本人與對方無直系血緣關系或三代以內旁系血緣關系的簽字聲明;
5、離婚者需提供離婚證、離婚證明或法院的離婚判決書。
相關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配偶一方請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
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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