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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關于對合同詐騙、侵犯知識產權等經濟犯罪案件正確適用逮捕措施的通知
(2002年5月22日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近期,少數地方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提請審查逮捕的合同詐騙、侵犯知識產權等經濟犯罪案件把關不嚴,對一些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甚至不構成犯罪的案件作出逮捕決定,超越少數基層偵查機關的權限插手經濟糾紛。
異地抓人、扣押物品、查封企業財產等行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影響了檢察機關公正司法的形象,助長了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為確保對合同詐騙、侵犯知識產權等經濟犯罪案件正確適用逮捕措施,
根據法律規定,現將擅自干預經濟糾紛的違法行為通告如下:
一要全面正確貫徹服務經濟建設的指導思想和“強化監督、公正執法”的檢察工作主題。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在激烈的競爭中,市場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不可避免。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要認真履行維護國家法律制度統一和正確實施的神圣職責,確保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公平有序競爭,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對于構成犯罪的經濟犯罪,
必須堅決依法打擊,以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維護國家利益和企業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經濟糾紛只能通過民事法律手段解決,不能為了局部利益使用刑事手段。
更難的是利用逮捕措施變相搞地方保護主義。
二要嚴格區分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經濟犯罪案件的特點是案情復雜,犯罪與經濟糾紛往往交織在一起,罪與非罪的界限不易區分。認定經濟犯罪,必須嚴格遵循刑法規定的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構成要件。
應綜合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可罰性。各級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準逮捕時要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特別是注意區分合同詐騙與合同違約、債務糾紛的界限。
以及商業秘密和技術信息與進入眾所周知領域的商業信息的界限,做到審慎謹慎,依法打擊犯罪,保護無辜,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經濟糾紛不能以犯罪論處;損害當地企業利益的行為應具體分析,不應作為犯罪處理,以防止濫用逮捕權。在合同和知識產權糾紛中,雙方當事人的主體是真實有效的,其行為是客觀存在的。
罪與非罪難以區分,如果當事人可以行使民事訴訟權利,則應謹慎使用逮捕權。
三、要正確把握逮捕條件,嚴格辦案程序。各級檢察機關要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的逮捕條件和辦案程序,嚴把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
確保辦案質量。公安機關提請審查的經濟犯罪案件的逮捕決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對明顯屬于經濟糾紛但不構成犯罪的案件,或者罪與非罪性質不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不應當作出逮捕決定。
特別是對于涉及異地的經濟犯罪案件,不僅要審查控告人的證據材料,還要仔細審查被告人提供的材料和辯解。如果只有控告人的指控,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我們就不能作出逮捕決定。
四、上級檢察機關要加強協調指導,支持下級檢察機關依法辦案。各級檢察機關在審查合同詐騙、侵犯知識產權等經濟犯罪案件時,認為案情復雜、認定困難,與偵查機關存在重大認識分歧,或者受到地方保護、行政干預的。
需要及時向上一級檢察機關報告的,上一級檢察機關應當及時加強協調。必要時可以采取“上一級審查逮捕”的方式。全國檢察機關受理審查逮捕跨區域合同詐騙、侵犯知識產權等經濟犯罪。
應當在逮捕后三日內報上一級檢察機關備案。上級醫院要及時復查,堅決糾正問題。
五、要強化監督,嚴肅辦案紀律。檢察機關要加強對公安機關偵查的合同詐騙、侵犯知識產權案件的立案監督,對不構成犯罪、不宜立案的案件及時通知撤回,體現法律嚴肅性。有關當局越權干預經濟糾紛,
對抓人、亂扣東西、超期羈押等違法行為要切實履行職責,依法提出整改意見并監督落實。在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下,上級檢察機關應及時糾正違反法律和濫用逮捕權的案件。
并追究相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對于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將給予通報批評。超越權限插手經濟糾紛,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要依法查處,并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