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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依法強制拆除。那么強拆的聽證程序和相關規定是怎樣的呢?接下來尋法網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
由于城市發展建設的需要,很多地區的房屋需要拆除。但由于拆遷過程中拆遷單位與被拆遷人之間存在一些賠償糾紛等糾紛,導致不少被拆遷人無法按時完成拆遷。這時,政府等部門會在法定情況下實施強制拆遷,并在強制拆遷前舉行聽證會。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強制拆遷的聽證程序及相關規定。
1.強制拆遷聽證程序
1、記錄員宣布聽證紀律;
2、主持人宣布聽證理由,詢問、核實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告知聽證參加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并宣布聽證開始;
3、房屋拆遷裁定受理人應當說明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4、雙方當事人進行辯論;
5、證書托管機構就相關問題進行詢問和調查;
6、當事人作出最終陳述;
7.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
8、房屋拆遷記錄由拆遷人及原房屋拆遷裁定人員當場核對,無誤后予以簽字認可。拆遷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筆錄上記載其姓名;
9、聽證結束后,持有人填寫《房屋行政強制拆遷聽證意見書》;
十、聽證結束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將強制拆遷聽證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2、強拆聽證相關法律規定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我市行政強制拆遷聽證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建設部010-3的規定,制定本辦法。、《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舉行強制拆遷行政聽證會(以下簡稱聽證會)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聽證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以聽證的形式公開舉行,并接受監督。
第四條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裁決后、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就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計算依據等舉行聽證。
第五條聽證會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舉行,區、縣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聽證會的具體組織。
第二章聽證前的組織準備
第六條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五日前,將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內容、申請行政強制拆遷的有關事項書面告知被拆遷人或者申請行政強制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參加聽證會等。
第七條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申請行政強制拆遷的,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日內向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參加聽證申請,包括以下內容:
(一)聽證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參加聽證會的理由;
(三)申請日期;
(四)聽證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五)委托參加聽證的,應當出具委托書。
第八條聽證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錄音員。聽證主持人、記錄員由區、縣住房行政部門從非直接審理案件的人員中指定。
聽證主持人與聽證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聽證申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聽證主持人與聽證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區、縣住房行政管理部門核實情況后,應當重新指定聽證主持人。
第九條聽證參加人包括案件直接偵查人員、拆遷人或者受委托的拆遷單位、聽證申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第十條區、縣住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邀請區、縣法制、信訪部門的代表以及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參加聽證會。
第十一條擬申請行政強制拆遷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內未申請參加聽證會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這樣做。決定取消聽證的,直接向區、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強制拆遷。
第三章聽證會的召開
第十二條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介紹本人和記錄人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聽證主持人應當核實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和到場情況;
(三)聽證主持人宣讀聽證紀律;
(四)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
(五)本案直接辦案人員介紹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計算及依據等;
(六)其他聽證參加人對介紹情況發表意見;
(七)聽證參加人進行答辯;
(八)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答辯結束;
(九)聽證參加人作最后陳述;
(十)聽證筆錄提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或更正后簽名或者蓋章。無正當理由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記錄員應當記錄情況;
(十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
第十三條旁聽人員應當遵守聽證紀律。除非聽證會主持人特別同意,旁聽人員不得在聽證會上隨意發言。
第十四條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聽證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并由錄音人員制作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聽證事項名稱;
(二)聽證主持人、錄音人員的姓名、職務;
(三)聽證參加人的姓名、住址、職業、職務等基本情況;
(四)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聽證參加人發表的意見;
(六)聽證參加人答辯的內容;
(七)聽證參加人簽名、蓋章或者聽證參加人拒絕簽名、蓋章的說明;
(八)聽證主持人對聽證活動中有關事項的處理情況;
(九)聽證主持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聽證會結束后2日內,聽證主持人應當提出聽證意見,并報送區、縣住房行政管理部門。
聽證意見和聽證筆錄作為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的參考。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可以延期:
(一)聽證參加人申請延期并有正當理由的;
(二)其他可以延期的情形。
推遲聽證的,區、縣住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并說明理由。
聽證延期消除后,區、縣住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3日內舉行聽證會,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聽證:
(一)聽證主持人認為事實、理由、依據不明確,需要調查核實的;
(二)其他應當中止聽證的情形。
中止聽證的,區、縣住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并說明理由。
中止聽證的情況消失后,區、縣住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3日內恢復聽證,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應當終止:
(一)聽證會書面通知通知的聽證會開始時間起30分鐘內,聽證申請人或者授權代理人未出席聽證會的;
(二)聽證過程中,聽證申請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未經聽證主持人許可,聲明回避或者中途離開的;
(三)聽證申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不遵守聽證紀律,導致聽證無法正常進行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聽證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