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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是公共場所犯罪。傳統上,公共場所是我們實際可以進入的真實空間,包括公園、商場、車站、展覽、體育場館等場所。
然而,網絡社會雖然是虛擬空間,但實際上是現實社會的一部分,網絡公共秩序也成為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字(以下簡稱《網絡誹謗解釋》字)第五條,規定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尋釁滋事罪的兩種方式。一是利用第一款規定的信息網絡侮辱、恐嚇他人,情節惡劣,擾亂社會秩序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第二類是第二款規定的在信息網絡上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尋釁滋事,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三)強取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造成公共場所嚴重秩序混亂的。的。
(本文由福建省寬大福清律師事務所陳繼寶搜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