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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篡瓷”現象時有發生。性質惡劣,手段隱蔽、多樣。不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財產安全,而且擾亂社會秩序。
10月14日,公安部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于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號文。它首次明確了什么是“碰瓷”,也明確了“碰瓷”的法律適用和定罪量刑。
什么是“碰瓷”?
此次發布的《指導意見》首次對“碰瓷”行為做出了準確界定:“碰瓷”是指行為人故意制造或者編造受害假象,采用詐騙、勒索等手段等非法獲取財物行為。
常見“碰瓷”手段有哪些?
日常生活中,我們最常聽到的就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利用受害人違反道路交通法規或醉酒駕駛、無證駕駛、機動車手續不齊全等違法行為,利用受害者害怕受到調查和懲罰。實施“碰瓷”。
伺機“重審”索賠6萬元
事發凌晨,一輛紅色轎車以極慢的速度駛過路口。當后車欲超車時,紅色轎車突然剎車,導致追尾。紅色轎車司機向后車索要6萬元賠償。警方調查發現,這輛紅色轎車一直在事發路段等候,等待釀成事故的機會。涉案人員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警方拘留。
彈出異物造成“碰撞”2019年10月,江蘇崔老師在沉海高速行駛時與一輛白色轎車發生事故。但畫面顯示,白色轎車已經瞄準了崔先生的車。跟蹤了一會兒后,后座降下車窗,用彈弓向崔先生的車射橄欖。聲音響起,崔先生誤以為發生了碰撞。當崔老師下車查看時,白色轎車司機趁崔老師不注意,用工具在崔老師的車輛上擦出了一些痕跡。
經偵查,警方在江蘇、湖南等地成功抓獲8名犯罪嫌疑人。這8人分屬兩個詐騙團伙,共作案130余起。
多次人和椅子“摔倒”,均私下解決
在廣西柳州,一名男子推著輪椅沿著斑馬線走到馬路中間。當一輛黑色汽車駛過時,該男子和他的椅子“倒”在了地上。調查發現,該男子曾多次在柳州上演“碰瓷秀”,均私下解決。最終,“碰瓷”男子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15天。
“碰瓷”的法律適用及定罪量刑
上述案件仍屬于普通的“濫交”行為。事實上,許多“濫交”行為還可能滋生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比如,“碰瓷”行為被發現后,有的會直接對受害人實施搶劫、搶劫、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
此次《指導意見》,對“碰瓷”構成的犯罪進行了梳理,分類明確。常見情況分為兩類:
欺詐罪。制造假象,利用欺騙、欺騙手段引誘受害人上當受騙,從而獲取財物。其突出特點是“欺騙”,主要涉及詐騙罪、保險詐騙罪、虛假訴訟罪等。
勒索類別。他們不僅制造假象,還對受害人或其近親屬使用輕微暴力或軟暴力,或威脅揭露其違法行為、隱私或威脅侵犯,以獲取財物。其突出特點是“敲詐勒索”,主要涉及敲詐勒索犯罪。
其他與“碰瓷”相關的犯罪行為
實施“瓷化”,捏造人身、財產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捏造民事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規定的,因虛假訴訟罪被定罪處罰的;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罰從重的規定定罪并從重處罰。
實施“搶奪”,當場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奪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以轉移注意力、乘人不備等方式實施“碰瓷”,盜竊、搶奪他人財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分別是盜竊和搶劫。定罪和處罰。
《指導意見》還明確了“碰瓷”案件中黑惡勢力共同犯罪和犯罪的認定和嚴懲,規定對符合黑惡勢力認定標準的,按照流氓、黑惡勢力或者黑惡勢力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集體偵查、起訴、審判。
實施“碰瓷”并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將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從而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