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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9年2月23日,王某駕駛一輛卡車與過馬路的行人何某相撞,致何某當場死亡。2009年3月3日,A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認定,王某對這起事故負有主要責任。2009年5月31日,A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2018年10月16日,A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稱王某于2009年2月23日駕駛車輛造成重大事故,已構成刑事違法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中規定,行政處罰為吊銷王某的機動車駕駛證。王某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A市交警支隊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吊銷王某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行為,并按照規定予以撤銷。法律。
[分歧意見]對于涉案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行為是否應當撤銷,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號第四十九條規定,“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罰或者聽證程序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處罰決定”。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決后應當及時作出處罰決定”,本案涉及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違法,但行政處罰并無不當。就實質處理而言,該行政行為只能判定為違法,而不能撤銷。
意見二: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規定,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人民法院判決后及時作出處罰決定。涉案行政處罰決定嚴重違反程序,應予撤銷。
【評】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撤銷。”《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罰或者聽證程序結束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處罰決定。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然后及時做出處罰決定。”本案中,王某于2009年2月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導致死亡。2009年5月,人民法院判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A市公安局本應讓人民法院在判決后及時作出處罰決定,但直到2018年10月才作出吊銷王某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期限明顯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號文第七十條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判決,并可以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三)違反法定程序;……”,應當撤銷涉案行政處罰決定。對于第一種意見,“行政處罰只能“判決確認行政處罰違法但不撤銷”,筆者認為,行政訴訟的目的之一是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及時有效地實施行政處罰,有利于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穩定。重視行政處罰的程序價值,有利于監督行政機關公正高效執行。本案行政處罰決定嚴重逾期。僅僅確認違法行為而不撤銷行政行為,不利于行政秩序的穩定和行政相對人權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