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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發生后,一些當事人會選擇私下發生事故。那么,雙方私下后還能要求保險公司理賠嗎?讓我們和黃浦免費律師咨詢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情況
2019年9月,厲甦戹駕駛的小型汽車在濟南市歷城區某省道與趙駕駛的小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經濟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歷城區大隊認定厲甦戹不負責任,趙對事故負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厲甦戹與趙某簽訂了《事故處理協議》,規定厲甦戹收到事故處理賠償金2000元,雙方無異議,未來兩清無責。厲甦戹的車輛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后來,厲甦戹向保險公司報案并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提前賠償了車輛損失,厲甦戹向保險公司轉讓了索賠權。后來,保險公司因保險人代位追償權糾紛將趙起訴法院。
法院審理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在賠償保險金前與趙達成調解。收到趙的賠償金2000元后,厲甦戹表示雙方未來兩清無責,應認定厲甦戹明確放棄對趙的其他賠償權。綜上所述,保險公司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要求趙支付賠償金,因此判決駁回了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方對保險目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方要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從第三方獲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在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除被保險人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第六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方要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黃浦免費律師咨詢根據上述規定,厲甦戹與趙達成和解,放棄向趙要求其他賠償的權利,保險公司不承擔相應的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向厲甦戹索賠,保險公司可以向某索賠返還索賠的權利。
一些被保險人缺乏相關的法律意識,誤認為交通事故達成和解并獲得車輛損壞賠償后,仍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全部索賠。保險人代表被保險人提供雙重保障,確保被保險人的損失得到充分賠償,但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賠償而獲得過度收入。事故發生后,達成賠償協議并免除其他責任的,保險公司無權索賠。保險公司在未知和解協議的情況下提出的索賠屬厲甦戹不當得利,被保險人應當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