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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龐立旺律師
2016年3月,A公司因與B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6年8月,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第638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B公司向A公司支付賠償金。支付500萬元以上及相應利息。
B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期間,B公司與A公司達成和解協議,約定:B公司承諾于2016年10月14日之前向A公司支付300萬元人民幣,其余本金、利息及訴訟費200萬元以下)付款必須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如果B公司未能按照協議規定支付首期300萬元人民幣或未能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全額支付,A公司將支付違約金80萬元。若B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仍未繳清全部款項,A公司有權自2017年1月1日起依據民字第6385號民事判決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尋求本協議中確定的追索權。違約金為80萬元。A公司同意解除對B公司名義財產的保全措施。
達成協議后,B公司向二審法院申請撤回上訴。隨后,B公司未按照協議足額支付余款200萬元以上。
2017年1月,A公司依據第6385號民事判決申請執行相應債權。2017年6月,A公司再次起訴B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違約金80萬元。
一審判決:
被告B公司應自判決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A公司支付違約金80萬元。
被告B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人B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是和解協議的性質及其訴訟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處理方法。計算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的賠償金額。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高于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當事人約定延遲履行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后也應當履行債務。
和解是當事人就訴訟爭議事項進行協商并達成協議的行為。在民事訴訟中,和解是當事人自由處分權利的體現,是當事人的自主行為。但由于和解協議本身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另一方只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原生效的法律文書或提起新的訴訟。
本案二審時已達成和解協議,B公司根據和解協議申請撤回上訴,并已履行部分付款義務。因此,和解協議應視為雙方當事人就本案爭議事項達成的新協議,即以和解協議的形式改變了原生效法律文件的內容。根據第:010至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訴訟中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方利益的,法院應當予以認可。因此,A公司與B公司達成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
A公司已根據和解協議申請執行第6385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債權,即選擇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但因B公司未按照和解協議約定支付余款,A公司再次起訴B公司,要求其支付違約金80萬元。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對方可以申請法院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或者重新提起訴訟。
綜上,法院判令B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