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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構成犯罪的,根據犯罪具體情節確定量刑。基本刑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假、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額在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銷售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罰金銷售額但不超過50萬元。處銷售額50%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銷售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銷售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數量;銷售額在200元以上、超過1萬元的,處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銷售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財產被沒收。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在從事工商活動過程中,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規定,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劣質商品,嚴重損害用戶和消費者利益,危害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的,依法予以處罰。觸犯刑法的罪行。
“摻假、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添加雜質、異物,導致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或者損失的行為預期的性能。
“以假充真”是指將不具備一定使用性的產品冒充具有使用性的產品的行為;
“以次充好”,是指將低檔、低檔產品冒充高檔、高檔產品,或者將殘次品、廢舊零部件組合、組裝冒充正品、新品的行為;
“不合格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對上述行為難以認定的,應當委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
“銷售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后所取得的全部違法所得;
“貨值”按照非法生產、銷售的假冒偽劣產品的標簽價格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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