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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王強父母早年離婚,王強隨父親生活。王強的父親在建筑工地當家政工。他經常喝多了,喝醉了就打王強。因此,已經上初三的王強經常臉上帶著傷去上學。不僅同學們議論紛紛,王強也覺得自己抬不起頭來。自尊心非常低。老師見狀,多次告訴王強的父親。一開始他太好了,說他會注意,但后來他的態度就變壞了,他只說這是他自己的家庭問題,別人無法左右他如何“教育”孩子。有一次,王強的好朋友李萌看到王強的小腿腫得很厲害,臉上表情痛苦,心痛不已。李猛建議王強去醫院,并讓王強采取法律措施。他可以去法院起訴他的父親。李先生的說法是否正確?王強父親打罵孩子是否構成犯罪?
父母對孩子有一定的管教和懲罰權利,但打罵應以懲罰教育為主,不應跨越法律紅線。經常毆打、責罵兒童,可能構成虐待罪。例如,《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虐待”是指對一個人的身心進行摧殘和迫害的行為,這種行為是頻繁且持續的。在這種情況下,王強的父親經常打罵王強,大多是因為酗酒。情節惡劣,可能構成虐待罪,應予處罰。王強重傷、死亡的,應當適用加重法定刑,即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罪,除受害人不能說出或因脅迫、恐嚇而不能說出者外,應檢舉處理。
深度解析
·虐待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肉體折磨,如毆打、凍餓、禁閉、捆綁、患病不治、強迫過度勞累等;二是精神折磨,如侮辱、咒罵、諷刺、羞辱、限制自由等。構成殘忍罪的推搡、殘害、酷刑必須是經常性的、持續性的。如果偶爾這樣做,并不構成犯罪。虐待罪的犯罪主體是一個特殊的主體,即必須是與被害人同居的非同一家庭成員。例如,師父虐待徒弟、老師虐待學生等,不能以虐待罪處罰。對于虐待罪,如果受害人沒有重傷、死亡,只有向司法機關投訴才處理;然而,這種例外情況是受虐待者無法提出申訴,或者由于脅迫或恐嚇而無法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