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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關于非法侵入住宅罪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可以看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經許可非法進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請求無故拒絕退出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公民的居住權不受侵犯;本罪的客觀方面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
1、缺乏主觀要件:行為人不具有侵犯他人生活安寧的主觀故意,因為行為人是房屋的主人。或者在經濟糾紛中,辯護律師可以辯稱“行為人住在這所房子里,是因為債務人正在償還行為人的債權”。施暴者住在這所房子里是有原因的,并沒有“占有”的主觀目的。
2、客觀行為未達到“非法侵入”的程度。行兇者并未采用“砸、砸、撬”等暴力手段闖入房屋及其安全設施。相反,他通過使用備用鑰匙等較溫和的方式進入了別人的房子。
3、客觀行為未達到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破壞他人生活安寧的程度,且對本案對象造成的損害顯著輕微。
詳情請參閱東莞市人民檢察院出具的刑事申訴審查決定書。針對以上三點,分別討論如下:
從刑法要件分析,不起訴人的行為明顯輕微,不構成犯罪。首先,沒有證據證明任某某具有侵犯他人生活安寧的主觀故意。據任某某辯護稱,任某某被父母趕出家門,無家可歸。他事先知道劉某某的***房屋空置,沒有鎖門,所以就住在***房間;在此期間,任某某睡在***房間并使用家里的水、電。從任某入住的原因以及入住后的行為分析,任某進入劉家的動機是暫時停留。沒有證據證明其具有惡意破壞他人生活安寧的主觀故意。其次,任某的行為沒有達到“非法侵入”的程度。經復查,發現任某某未經劉某某同意就搬入***房間。任某某辯稱,他并非通過偷竊鑰匙、破壞門窗等方式強行進入。這種辯護可以結合公安機關的現場調查記錄和照片,以及受害人的身份。***家門窗未受損、**房地產公司擁有***家鑰匙、任某某在**房地產工作等事實相互證明:劉某的供述、證人白某的證言等證據。證實,證明任某某沒有采用非法強制手段闖入***房間。第三,任某的行為沒有達到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破壞他人生活安寧的程度。現有證據證明,事發時,該房屋已委托房產中介出售。房子里沒人住。任某擅自入住的行為,并未直接影響或嚴重妨礙他人生活的安全與安寧。
4、被害人有重大過錯
詳情見東莞市第一區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討論如下:
2019年9月26日2時許,未起訴人連甲懷疑其丈夫與向某有婚外情,遂帶領連乙、連丙、連丁等人來到**街**。城市。在花園**路**號**室,連某等人未經出租房屋的被害人曹某某許可,擅自出租該房屋。連乙、連鄂、連丁、蔣某某等人用腳踢開**路**號**房間的門,隨后非法侵入**路**號**房間**。胡某某和蔣某某打開房間門。向某某被身體控制,連甲、連乙、連丙、連丁等人對曹某某拳打腳踢,致曹某某受傷。
但鑒于本案被害人所犯的嚴重過錯,連甲在案發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主動認罪并接受處罰,有悔罪表現,無犯罪記錄。其系初犯或偶犯,在本市有固定工作、住所,具有社會危害性。不太性感。
5.房屋是否處于“可居住狀態”
就“非法侵入住宅罪”中“住宅”的內涵而言,“住宅”是指“供人居住、居住的場所”,其范圍應以院墻或臥室為界。刑法規定,非法侵入住宅罪當然保護住宅權。然而,對居住權的保護并不是為了保護其形式上的權威,而是為了保護居住權背后存在的利益:居民生活的穩定與安寧。
六、“占用”房屋行為是一種私人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