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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尚未結束的情況下,承租人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為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而引發了糾紛。因此,我們需要知道,作為不可抗力的新冠肺炎防控措施是否構成合同取消的原因。接下來上海合同法律師為您解答相關問題。
一、什么是不可損傷抗力?
《民法典》總則第180條第2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見、無法避免、無法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冠狀病毒疾病暴發是否構成不可抗力?
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冠肺炎疫情,政府也采取了一些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于企業因此我們不能沒有履行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自己不能預見、不能為了避免學生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三、新冠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是否必然導致合同終止?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主要有兩種:
(一)部分或全部豁免;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不可抗力不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有其他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在不可抗力的影響下,免除部分或者全部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責任。
(二)解除勞動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企業不能為了實現經濟合同管理目的。
可以看出,當前新冠肺炎防控措施雖然是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無法克服的不可抗力,但不一定是合同豁免造成的。作為不可抗力的新冠肺炎感染防控措施是否構成免責事由,與履行合同的期限、履行合同的內容、感染的影響程度和因果關系有關。
具體到上述兩起案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對該兩起案件進行合同履行產生了具有一定的影響,但該影響企業尚未達到令合同管理目的就是不能為了實現的程度,疫情結束后上述兩份租賃服務合同均可繼續履行,合同主要目的我們可以有效實現,故承租人無權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學生解除勞動合同。
目前,新冠肺炎對旅游、交通、娛樂等行業的影響正在逐步顯現。可以預見,新冠肺炎防控措施引發的租賃合同糾紛也將陸續進入司法程序。對此,法官建議雙方根據新冠肺炎防控措施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及時溝通協商,本著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變更合同條款或簽訂補充協議。疫情防控期間適當減免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通過協商從源頭減少糾紛。
以上便是上海合同法律師講解的相關內容,相信您已經對此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還有其它此方面的困惑,歡迎來咨詢我們,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優質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