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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未成年人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獲得財產所有權的現象屢見不鮮,同時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將財產抵押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一般來說,抵押貸款有效嗎?我們先看一個案例。
案例介紹
2017年4月6日,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李某簽訂了房產抵押貸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張某、李某就張某、李某、張某共同擁有的房產向原告王某借款230萬元,借款期限為6個月。上述債務已設立抵押擔保,并已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借款期限屆滿后,兩被告未能還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兩名被告張某、李某辯稱,該房產是兩人婚后購買的,登記在一家三口名下。由于孩子張某不知情且不同意抵押貸款,故抵押無效。
兩被告人張某、李某作為法定代表人,以未成年子女張某名下的房產設立抵押。抵押貸款真的像他們所說的那樣無效嗎?
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設立房產抵押時,其效力依據是父母的法定代理權。從法律上講,法定代理與監護雖然內容相關、標的物重疊,但具有獨立的法律含義,產生的法律效力也不同。
本案中,兩被告張某、李某作為張某的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孩子張某就家庭外債設立抵押,且該抵押合法有效。在確定抵押貸款的有效性時,無需考慮財產來源、貸款用途等其他因素。
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作為監護人的父母有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的,可以依法撤銷其監護資格。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可以指定符合條件的監護人,并告知家長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時的監護責任是家庭內部責任的確定,不影響現有的外部抵押的有效性。
結合案例解釋一下
首先,本案抵押權的效力依據來自法定代理制度,而非監護制度。當父母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設立房產抵押時,他們是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而不是以監護人的身份這樣做的。
其次,認定抵押貸款有效符合社會普遍認識和傳統家庭倫理。一方面,家庭事務具有不自信、管理薄弱、封閉等特點。債權人無法準確了解債務人家庭的內部情況。父母代表未成年子女處分家庭財產,符合社會的普遍認知。當然,基于家庭事務的上述特點,為了減少糾紛的發生,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設立房產抵押時,應要求父母雙方到場簽字。確認。
在審判實踐中,父母通常會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將房產抵押,然后為了逃避法律責任,以未成年子女不知情或不知情為由,提出抵押無效的抗辯。同意。如上所述,這種辯護顯然是站不住腳的。如果父母確實嚴重侵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應當給予未成年子女哪些合理的救濟?請繼續關注綠建工作室,我們將持續為您解答問題。
文章來源:魯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