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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關于死刑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部分一般原則
第3章懲罰
第五節死刑
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于犯罪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需要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死刑外,所有死刑均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受審時年滿七十五歲的人,除以特別殘忍的方法致人死亡的以外,不適用死刑。
第五十條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情節嚴重的,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兩年期滿后減為25年。故意犯罪,情節嚴重的,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后執行死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故意犯罪不執行死刑的,重新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期限,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擲危險物品或者有組織暴力犯罪等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和其他情節,同時決定對其減刑。
第五十一條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刑事訴訟法關于死刑復核程序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部分試用
第四章死刑復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條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七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服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審。
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的案件、二審判處死刑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百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不批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審或者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請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死刑案件時,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法院相關聲明:
2022年全國兩會,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指出:
人民法院準確落實死刑政策,
對于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犯罪行為,
對于那些傷害婦女、兒童、老人等的人。
挑戰法律和道德底線的犯罪行為,
有罪的人應該被判處死刑
依法判處和核準死刑,
堅決維護法治權威。
來源:每天學習的綜合法律知識,供普法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