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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勞動爭議案件可以隨意增加訴訟請求嗎?
劉淑敏:不會。因為我們在第一個問題中已經提到,勞動爭議案件需要走前置仲裁程序。只有在勞動仲裁后,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滿意,才可以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并且訴訟請求需要與仲裁請求一致,除非當事人能夠證明其新的請求與先前提出的其他請求不可分割。已被仲裁。否則,他們不能隨意添加索賠。也就是說,在實踐中,要準確把握合并試驗的條件。下面舉個例子來證明什么是“不可分割性”。
例如,勞動者基于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關系,請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勞動報酬的范圍很廣,包括工人工資、加班費、獎金和其他報酬。該員工在提出支付拖欠工資的請求后,還要求支付加班費。加班費與工資基于同一法律關系。因此,兩個請求的審理是密不可分的,兩個請求可以一起審理。但勞動者在申請仲裁時要求支付拖欠工資的,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辦理養老保險。那么追加索賠和原索賠是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和不同的事實而提出的。在這種情況下,不應將當事人一起審理,但應告知當事人就追加的訴訟請求申請仲裁。具體來說,在我今天給大家分享的這個案例中,李四在仲裁過程中并沒有要求A公司承擔勞動的主要責任,而是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增加了新的訴訟請求。該請求與第一項確認勞動關系的請求是兩項獨立的請求,因此法院直接拒絕審理李四的新請求,并告知其先進行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