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案件審理結論報告是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案件審理結束后,將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處理意見報請上級批準的報告文件。
(1)第一部分
1、標題:標題由犯罪嫌疑人姓名、案件性質、語言類型組成,如“案審判報告”。
2、文件編號:由年份編號、機構代碼和文件序號組成,如“行初字XX號”。
3、案件審理基本情況:一般寫作“犯罪嫌疑人案,人民檢察院于年立案”月日x)”向本院提起公訴、提起公訴審理)月月日,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其辯護人人、證人鑒定人在法庭等候參加訴訟,現已審理完畢。”
(2)正文
1、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基本情況:寫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文化程度、單位、職務、住址、被捕時、目前關押地點、主要簡歷:辯護人姓名、性別、單位、職業、住所、與被告人是否有隸屬關系;受害人與犯罪嫌疑人是同一人。
2、犯罪事實和證據:陳述法院經審理認定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并進行分析、論證。
3、處理意見:運用法學理論分析、明確被告人行為的性質、社會危害性、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么罪;處理注意事項、適用的法律、合議庭的處理意見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
(3)結局
1、案件負責人簽名,并注明文書年、月、日。
2、陳述合議組的審議意見,并由全體合議組成員簽字,并注明簽字的年、月、日。
市中級人民法院:
被告人王某某、孫某某搶劫案由市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00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王、被告人孫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政治權利一年。
現將本案綜合報告如下:
一、被告人基本情況
被告人王XX,男,32歲,漢族,XX市人,初中文化,XX市紡織廠工人,住XX市XX區XX街道。19年月,因賭博被判勞教一年。因本案于2000年日立案審查,同年被逮捕,現關押于市看守所。
簡歷:10歲至17歲就讀于小學、中學。18歲那年,他進城,在一家紡織廠當工人。年3月,因賭博被勞教一年。19年出獄后,仍回到城里一家紡織廠當工人,直至被捕。
家庭情況:父親王,60歲,在家退休,母親馮,57歲,在家退休,妻子張,32歲,市繡花廠工人,子王,8歲,上小學。
被告人孫,……
二、犯罪事實和證據
2000年月日上午,被告人王、被告人孫從乘坐公交車到縣鎮王表弟家借錢。
被告人到x縣車站乘坐公交車返回。兩人租了一輛個體出租車司機劉駕駛的吉普車,并向劉支付了80元租金,約定到達火車站。當車行至本市大橋時,被告人王謊稱:老板到其家上班時,要求劉某改道前往。劉某被騙駕車前往XXXX山附近。此時,被告人孫某某已意識到王某在欺騙劉某。當我們停好車的時候,已經是晚上7點多了,天已經黑了。被告人孫某、王某下車后,二被告人強迫劉某將錢取出。劉哀求道:“我沒有錢,家里還有老婆孩子。”被告人王某某揪住劉某的衣領,被告人孫某某一手抓住劉某的肩膀,一手抬起頭,威脅:“把錢都拿出來,不然打死你。”兩名被告的言行頗具威脅性。劉某被迫將剩余的160元現金及發票全部交給王某。被告人王某某再次搜查劉某的內褲口袋,未搜到錢后將劉某釋放。被告人王作案后,帶著全部贓款到朋友家打牌。被告人孫回家。當晚,受害人劉某某向市紡織廠派出所報案。XX公安局接到報案后,當晚將兩名被告人抓獲,并查獲王XX的全部贓款。
上述事實中,被告人王某某、孫某某陳述的犯罪時間、地點、情節、所采用的威脅等情況,與被害人劉某某的供述一致,并得到贓款的佐證。被告人王某某收集。
被害人劉陳述卷P85-97
被告人王陳述卷P26-59
被告人孫陳述卷P60-84
扣押及償還清單卷P22-23
其他相關旁證卷P98-107
三、處理意見
被告人王、孫以暴力、脅迫的方式,強行竊取他人財物,以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且兩人共同犯罪。
考慮因素:搶劫犯罪社會危害性較大,是當前打擊的重點,應嚴懲不貸。本案中,認為被告人王針對這種情況,對兩被告人的量刑有所不同。
適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XXXX條第x款、第20條第款、第20條第款、第20條。
合議庭意見:被告人王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被告人孫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四、需要說明的問題
本案中,雖然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犯罪第一意圖,并將受害人騙至偏遠地方,但被告人孫某某的暴力威脅在實際搶劫中發揮了明顯作用。因此,本案不應強行劃分主犯與從犯,而應根據兩被告人的不同情況分別服刑。
日,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