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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生勞動爭議時,誰負責提供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有責任為其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的,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2.工人可以提名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訴訟活動嗎?
勞動爭議當事人一方十人以上,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指定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三、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本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適用本法嗎?
實行聘用制度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本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適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4、勞動爭議由誰負責管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地區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5、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當事人有哪些?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6.第三方可以參與仲裁活動嗎?
與勞動爭議案件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參加仲裁活動。
7、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嗎?
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的,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八、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誰代表參加仲裁活動?
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沒有法定代表人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指定代理人。
9.如果工人死亡,誰將參加仲裁?
勞動者死亡的,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應當參加仲裁活動。
10.仲裁申請應載明哪些事項?
申請仲裁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用人單位的姓名、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三)證據及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地址。如果寫仲裁申請確實有困難,可以口頭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將其記錄在筆錄中并告知對方。
供稿: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