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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男子是一名村民。與女方結婚后,在村里獲得宅基地,并辦理了農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和土地登記手續。建設用地批準函和集體土地使用證上只登記了該男子的名字。婚后,雙方共同出資在宅基地上蓋了一棟三層樓房。后來,雙方想要離婚。宅基地和房屋可以分割嗎?
對于這個問題,實踐中存在三種不同的看法。李曉娟律師同意第三種觀點。當然,每個人都可以根據自己的身份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宅基地和土地上的房屋不能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宅基地使用權屬于集體所有,不可分割,而我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原則是“地隨屋走、屋隨地方走”。因為宅基地不能分割,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也不能分割。
第二種觀點:宅基地和土地上的房屋都可以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結婚后,宅基地由男方和女方分割。宅基地上建的房子是兩人婚后共同建造的。兩者都是婚后收入,因此舊宅基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可以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段。
第三種觀點:宅基地不能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宅基地上的房子是由男方和他的妻子在結婚后建造、出資并共同居住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依法分割。
離婚律師分析
1、宅基地不得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經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由于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男女離婚時,宅基地不能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
2、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可以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
雖然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宅基地和地上房屋使用權不得轉讓,但當涉及到繼承糾紛、離婚糾紛等情況時,房屋作為私有財產的所有權是可以轉讓的。根據個人關系獲得。我國有關政策規定,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業主不得在農村宅基地上改建、改建、擴建房屋。但這并不意味著只要宅基地上建的房子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必須從多方面綜合判斷,比如時間等。房屋建設情況、是否共同投資等。
本案男女雙方在戀愛關系存續期間,在婚后分配給男方的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并作為婚后夫妻雙方的共同居住地。該房屋的建設由男女雙方共同出資,夫妻雙方并無其他財產協議,該房屋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如上所述,宅基地不能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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