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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刑事案件來說,獲得被害人的諒解不僅可以獲得較輕的刑罰,甚至可以成為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重要參考因素。諒解書甚至成為決定是否同意取保候審的決定性因素。這些優勢是否意味著越早獲得諒解越好、越早提交諒解書越好?作者|沈文波律師01案件簡介趙先生是一名房地產經紀人,主要從事房地產經紀和住房貸款業務。交易模式是,賣方將房產證交給趙某后,趙某聯系買家看房、洽談價格,促成交易。在一筆交易中,賣方急需過戶,并向趙某索要房產證。不知什么原因,趙某并沒有將房產證退還給賣家,而是給了賣家一張偽造的房產證,該房產證是假的。賣家在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被告知房產證是偽造的,無法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賣家立即報警,趙某及趙某的同伙被傳喚后送至看守所。有一個插曲。趙某被拘留期間,賣家在趙某家人的協調下,主動向當地公安局申請撤案。但據我了解,趙被指控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刑事案件已立案,案件不能駁回。事發第三天,趙某的家人來找我們進行法律咨詢。趙某的未婚妻堅信趙某是無辜的,但希望通過要求賣家出具諒解書來撤銷此案。經過對案件的初步了解,我們的建議是,現階段準備諒解書提交給優思并不是一個好的選擇。這就引出了兩個需要考慮的問題:本案中的賣家是否是受害人;以及現階段提交諒解書是否合適。02本案受害人是賣家嗎?值得注意的是,截至趙家人前來咨詢時,其家人尚未收到公安機關的拘留通知書。目前所有的判斷都是基于其家人的陳述。如果趙某確實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那么出售者是否是該犯罪的受害人呢?答案是不。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聲譽。因此,本案中賣方并非嚴格意義上的受害人。他出具的諒解書不足以促使公安機關撤案。不符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撤案的相關規定。但這并不意味著賣家出具的“諒解書”沒有效力。至少可以作為判斷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依據之一,爭取撤案或者不起訴,或者爭取從輕量刑。既然有一定效果,是不是越早提交越好呢?03現階段提交諒解書是否合適?經過深思熟慮,我認為至少現階段不宜準備并提交賣方出具的《諒解書》,原因如下:1、目前還無法確定公眾所調查的犯罪行為安全機關。聽完趙某家人的講述,我們認為此案至少存在一個疑點:趙某向賣家提供假房產證的動機是什么?僅從其家人的敘述來看,不能排除該案涉及詐騙的可能性。2、可能影響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的認定。如果現在提交諒解書,內容可能與趙某的供述不一致,甚至自相矛盾。在不了解趙某供述內容的情況下,盲目提交諒解書可能會導致“自首”,對趙某產生不利影響。還有很多其他的負面影響,比如為偵查機構提供破案思路等。當趙某的供述與諒解書相互沖突時,也可能影響招供等量刑情節的確定。
3、《諒解書》可以隨時獲取。由于趙某的行為并未給賣家造成實際損失,且事發后,趙某家人代其退還了房產證,并取得了賣家的理解。與其他刑事案件不同的是,現階段無需擔心賣家反悔、不開具“諒解書”。這也是基于顧問向我們陳述的情況。基于以上原因,我們最終的建議是,先與趙某會面,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然后擇機提交賣家出具的“諒解書”,爭取撤案。不起訴或從寬量刑。筆者認為諒解書越早提交越好。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制定并提交諒解書時,需要考慮以下問題:1、案件所涉犯罪是否成立,應首先會見當事人,了解供述、辯解的內容;2.判斷是否符合刑事和解條件,優先刑事和解;3、諒解書出具主體是否具備資格,諒解書描述的事實是否與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不一致;4.提交給公訴人、檢察官、法院的哪個機關,效果更好;5、當事人家屬與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之間的協調和理解是否適當,律師未經同意不得直接接觸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附上諒解書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