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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窩藏、包庇罪與偽證罪的界限。在偽證罪中,故意制作虛假證明,為犯罪人隱瞞有罪證據的行為,與窩藏、包庇罪類似。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本罪是一般主體;而偽證罪則是一個特殊的課題,僅限于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員。本罪的發生時間沒有限制的;而偽證罪則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三)本罪是以逃逸或者其他庇護方式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制裁的;偽證罪掩蓋了對任何案件都很重要的刑事情節。窩藏、包庇的對象可以是無嫌疑的犯罪分子,也可以是已判刑的犯罪分子;而偽證罪的客體只能是未決的犯罪分子。窩藏、窩藏罪與偽證罪二、窩藏罪與窩藏偽證罪的區別根據《刑法》《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窩藏窩藏罪是指為他人提供藏匿場所、財物的行為。明知自己有犯罪行為,而幫助其隱匿或者制作虛假證據掩蓋事實的行為。窩藏、包庇罪與偽證罪的主要區別是:窩藏罪是一般主體,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偽證罪僅限于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員。(2)包庇行為沒有期限,而偽證罪只能發生在偵查、起訴、判決前的審判過程中。包庇罪,是指采取使犯罪分子逃跑或者采取其他庇護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的罪。偽證罪掩蓋了對案件重要的犯罪情節。(4)窩藏罪的客體可以是未決的犯罪分子,也可以是已判刑的犯罪分子,而偽證罪的客體只能是未決的犯罪分子。三、作偽證罪與窩藏包庇罪的區別犯罪主體不同。窩藏、包庇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偽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犯罪時間不同。窩藏、包庇罪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前,也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監禁、逃亡之后實施,而偽證罪只能在審判前的偵查、起訴、審判階段實施。(3)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窩藏、包庇罪一般是為犯罪分子提供藏身之處、財物或者幫助其逃跑,而偽證罪則是對案件的重要情況作出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等。犯罪對象不同。窩藏、包庇罪的對象可以是尚未逮捕、判刑的犯罪分子,也可以是已被定罪的罪犯,而偽證罪的對象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他們一個人可能有罪,也可能是一個被懷疑有罪但實際上是無辜的人。犯罪目的不完全相同的。窩藏、包庇罪的目的是為了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制裁,而偽證罪的目的可以是陷害他人,使其受到錯誤的刑事追訴,也可以是隱匿犯罪證據。從而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責任。以上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關于窩藏、包庇罪與偽證罪界限的相關內容。窩藏、包庇罪與偽證罪雖然有相似之處,但兩者在行為主體、行為時間等方面存在差異。對于這兩種情況,如果您有任何疑問,可以咨詢律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