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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微評
民事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的簡稱,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民事違法行為,依照民法或者依據法律規定所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法律的特別規定。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的一種。它是保障公民權利和民事義務實現的重要措施。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而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種民事救濟手段,旨在使受害人受到侵害的權益得到恢復。
元素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某些行為或者事件對民事主體的權利造成某種不利影響。權利主體只有在受到損害時才能請求法律救濟;
2、行為的違法性。指違反法律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的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行為人僅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果關系作為民事責任的要件,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及其客體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必然聯系;
4.肇事者的過錯。行為人的過錯是指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時的心理狀態,是構成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法律義務或合同義務)而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可分為違約責任、侵權責任和其他責任。侵權責任一般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可分為一般侵權責任和特殊侵權責任。需要注意的是,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比侵權責任要多。
法律規定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民事主體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包括:(一)停止侵權;(2)排除障礙物;(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物;(五)恢復原狀;(6)修理、重做、更換;(七)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聲譽;(11)道歉。法律對懲罰性賠償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組合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主要方式包括:(一)停止侵權;(二)排除障礙;(三)排除危險;(四)返還財物;(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7)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聲譽。上述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組合適用。
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權責任是指每個人都有義務不因自己的錯誤(過失)行為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將構成侵權,受害人必須承擔責任。侵權行為基本上是非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