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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醫療糾紛后,患者應盡快向醫療部門聯系投訴,索取診療記錄復印件,并封存病歷(包括診療記錄、住院記錄、手術同意書、會診討論記錄)等)與醫院代表一起。向醫務部索取收據《醫療糾紛投訴表》。完成上述工作后,患者可以選擇采用何種法律方式解決糾紛。申請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的程序:發生醫療糾紛時——向醫療機構投訴——復印、蓋章病歷——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醫療事故鑒定——(不服)申請重新鑒定——區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辦理——(不服)行政復議決定。醫療糾紛訴訟程序:發生醫療糾紛時——向醫療機構投訴——復印、封存病歷——提起訴訟——第一次開庭(病歷質證)——委托醫療事故鑒定——(不服)申請重新鑒定——司法鑒定——再次開庭——判決——(不服)上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流程:醫患雙方共同向市醫學鑒定協會立案(或委托鑒定)——受理——付款——提交聲明及其他材料——查閱專家名單——選擇需要鑒定的專家——專家隨機編號——抽簽——組成專家鑒定組——患者和醫生各發表15分鐘陳述——退庭——專家討論——出具醫學鑒定結論報告——(不滿意)提起訴訟經省醫學鑒定協會重新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