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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散步時,王老師被逆行的汽車撞傷。萬老師當時正在開車,被發現是酒后駕車。王老師被送往醫院救治。經鑒定,王老師屬于十級傷殘,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王老師將萬老師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費、營養費、誤工費等。萬老師認為,王老師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應獲得誤工費賠償。工資。
法院經審理認為,應賠償王老師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治療康復所需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貼等合理費用,以及因錯過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損失。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補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撫恤金。
即使受害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受傷前具有勞動能力并從事有償勞動,實際造成工作損失的,仍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的工作工資。受害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在損害發生前從事有償勞動,并確實有勞動收入。因此,員工是否達到退休年齡并不是決定是否補償誤工工資的唯一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