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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
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準予離婚。
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一般由原告預付,敗訴方承擔。因為離婚案件是根據雙方關系是否破裂來判決的,勝訴方不一定有過錯,敗訴方也不一定承擔主要責任。因此,離婚費用由人民法院決定。
發小魯提醒您,離婚訴訟所需材料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應準備并提供以下法律文件及相應的證據材料:請求解除婚姻關系的起訴書與被告的關系一式三份,法院自留一份,被告需送達一份;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原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被告人的身份證及相關戶籍證明;孩子的醫學出生證明;證明證明夫妻關系確實破裂的相關證據材料;三份訴訟證據材料,證明相應訴訟請求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