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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許多夫妻同意離婚時,為了盡快離婚,一方可能會提出“收拾干凈離開家”作為交換。然而,離婚后,可能有人會后悔,以各種理由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財產。
問題是,悔改方的要求能否實現?法院將如何判決?我們先看一個案例:
案件簡介
新疆有一個案例成為熱門話題。具體情況如下:2009年1月,Kam和Pa登記結婚。結婚13年多后,Pa因夫妻感情不和以及丈夫有家庭暴力傾向而陷入困境。向法院起訴離婚。當時,帕堅持要離婚,雙方調解離婚,并約定將一套70平米的房子、一輛電動車、兩只牛等共價值9.32萬元的共同財產歸卡所有。自愿放棄財產。
然而,離婚2個月后,Pa因為后悔,再次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稱自己放棄的所有財產都是與Kam結婚時兩人的共同財產,并要求將這筆財產歸還給Kam。調解書重新分割。
巴楚縣人民法院瓊古爾恰克人民法院認為,銀帕在調解協議生效前提出了異議,且調解是以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處理等事項離婚為前提的。債權和債務。整體處置。雖然帕某在簽署離婚調解書時自愿放棄了涉案共同財產,且該共同財產屬于卡某,但考慮到帕某當時的決定是在被卡某家暴后心情沮喪時做出的。牟。另外,以離婚為目的達成的財產和解協議往往伴隨著情感因素,這對Pa來說是不公平的。因此,我們支持Pa要求撤銷調解協議并確定共同財產屬于他的主張。
在本案中,我們無法得知法院是否認定所有財產均歸Pa所有。當然,在實踐中,這種將所有財產判給一方的案件是極其罕見的。
上述案件為法院調解離婚。以下是協議離婚的案例,是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情況。
Q1:“收拾離家”的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答:“凈身出戶”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而定。
實踐中,離婚協議生效需滿足三個條件:
離婚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均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離婚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因此,如果離婚協議符合上述條件,則視為離婚一方自愿處分其權利和財產,可以認定為有效。
Q2:離婚后,“收拾干凈離家出走”的一方聲稱自己是被脅迫或被詐騙才簽下《離婚協議》的。當事人可以撤銷《離婚協議》嗎?人口普查?
答:離婚協議中有關離婚、子女撫養的部分,因涉及身份關系,不能撤銷。但對于財產分割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可以撤銷。
但財產分割內容能否撤銷,取決于自稱被脅迫、詐騙的當事人所提及的脅迫、詐騙行為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脅迫”、“詐騙”。
首先,在司法實踐中,構成“欺詐”和“脅迫”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簽署離婚協議時,確系因被毆打、威脅、恐嚇而簽署離婚協議;
離婚后發現子女不是親生子女的;
對方以暫時分居、冷靜一段時間后再結婚為由簽訂離婚協議,但對方拒絕再婚的;
離婚時,女方在不知道女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且懷孕的情況下簽署了離婚協議書。
其次,請求撤銷的當事人對證明的要求非常高。通常需要提供確鑿、充分的證據,例如簽字時的錄音、錄像、相應的微信聊天記錄等。否則,法院只會以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為由駁回撤銷請求。是不夠的。換句話說,要證明存在脅迫,舉證責任會非常重。
Q3:離婚后,如果一方離開家庭,經濟困難,是否可以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
答:不可以,除非取得房產的一方自愿同意將部分房產轉讓給離開房屋的一方。
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在有充分證據證明簽署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行為的情況下,只有離家的一方才可以請求撤銷離婚協議的財產分割方案?!柏攧绽щy”不是撤銷的法定理由;因為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一方同意在離家后簽署離婚協議書。這是當事人經過充分考慮后做出的決定,應當承擔相應的后果。
Q4:聲稱受到脅迫或欺騙的一方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有訴訟時效嗎?
答:是的。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刪除申請撤銷財產“一年內”的時間要求。但普遍認為,應適用《總則》關于撤銷權行使排除期限的相關規定:撤銷權行使期限仍為一年,但起點不同。如有欺詐行為,當事人應當知曉或者應當知曉撤銷的理由。離婚日期并非原離婚日期;如果是脅迫,則為脅迫終止的日期。
另外,由于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以離婚為條件,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精神,自離婚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通過本文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文章開頭的案例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案例。不建議效仿該案女子,因為各地司法實踐存在差異。
最后提醒大家,離婚時不要沖動地放棄自己的財產。畢竟,如果事后后悔的話,可能就無法再重新分割共同財產了。除了你自己,沒有人能為你的沖動買單。
根據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思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思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詐騙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清償等事項的共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十八條行為人以給對方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威脅,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強迫對方結婚的,可以認定為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的規定。民法典。涉嫌脅迫。
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當事人依照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簽訂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和債務處理的規定,對男女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登記后,當事人對履行上述協議有爭議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十條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對財產分割問題后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理,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