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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又稱代位權,是指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是指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申請,強制執行第三方財產的特殊執行系統。代位求償除符合一般執行程序的要求外,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的
代位權是一種特殊的執行制度。一般執行程序啟動后,不一定會產生代位的效果。代位求償權是對案外第三人債務的執行。案外第三人一旦發現被執行人具有到期債權,就不能強制執行債務。對于可以執行的被執行人,應當優先執行。被執行人直接支配的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或者只能清償部分債務的,被執行人可以就未清償部分代位求償債務人的權利。
2、債務人對案外第三人的權利終止。
執行程序是為了保證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的實現,而代位則是為了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以及申請執行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案子也需要保護。代位權的標的只能是被執行人失效的債權。債權期限屆滿后,申請人、被執行人才有權申請代位。也就是說,只有當被執行人享有的債權屆滿時,他才具有債權的合法權利基礎。因此,代位權只能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享有的到期債權。
3、申請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申請
代位執行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或者被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啟動,不能依據職權自行啟動。當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不履行到期債權時,申請執行人可以提出申請。被申請人在其自有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且對第三人的債權到期或者第三人拒絕履行的情況下,也可以提出申請。債務到期時申請。申請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代位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審查成立后,可以啟動代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