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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內甲方無故收回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708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
2、房屋租賃合同中裝修如何處理
承租人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前,必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進行裝修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根據裝修是否經出租人批準、是否形成附加物、出租人是否同意使用、合同終止等不同情況,房屋租賃中的裝修有以下處理:
1、承租人裝修、裝修須經出租人同意。租賃合同無效時,出租人同意使用未附帶的裝潢、裝潢的,可以折價歸出租人所有;如果出租人不同意使用,承租人可以將其拆除。房屋因拆遷而損壞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如果出租人同意使用附帶的裝潢、裝潢,可以折價歸出租人所有;如果不同意使用,雙方將根據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2、承租人對房屋進行裝修須經出租人同意。租賃期滿或者合同終止時,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承租人可以拆除未附著的裝飾物。房屋因拆遷而損壞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進行裝修且合同終止,雙方當事人對附屬裝修物的處理不達成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因出租人違約而解除合同,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因承租人違約而解除合同,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使用的,應當在使用價值范圍內給予適當補償;
因雙方違約而解除合同的,雙方應根據各自的過錯對剩余租賃期內裝修殘值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非雙方原因導致合同終止的,剩余租賃期內裝修殘值損失按照公平原則由雙方共同承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4、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對房屋進行裝修、裝修。租賃期滿后,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賠償附帶的裝修、裝修費用,承租人不予支持。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自行裝修、擴建所產生的費用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法典》第715條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對租賃財產進行改善或者增設其他財產。
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對租賃財產進行改進或者增設其他物品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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