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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尋找法律網
一般來說,拘傳的對象是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在人身自由方面仍然享有很大的權利,但必須接受拘傳。因此,找發網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需要多長時間等相關方面的相關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一、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需要多長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市、縣指定地點或者住處接受訊問,但是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局必須出示該機構的認證文件。對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憑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票或拘留傳票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嚴重、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留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二、傳喚與拘留在執行中的異同
強制傳喚、拘留均屬于妨礙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必須經本院院長批準。然而,兩者之間存在許多差異。
1.文件不同。拘留決定需要拘留決定,傳喚需要出具傳票。
2、方法不同。司法警察將被拘留人移交當地公安機關羈押;傳票將直接送達執行官所傳喚的人;傳喚前應當告知被傳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批評教育后拒不出庭的,出庭的,司法警察應當將其逮捕并傳喚出庭。
3、申請數量不同。對同一妨礙民事訴訟行為的拘留,不得連續適用。但是,如果出現新的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拘留。但召喚次數沒有限制,只要滿足召喚條件就可以多次申請。
4、適用條件不同。執行過程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可以適用拘留。拘傳傳票適用于兩次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情形。
5、申請復議的權利不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被拘留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被拘留人無權申請復議。
6、時期不同。拘留的期限為1日至15日,傳喚的期限至被執行人到達指定地點接受審查、詢問為止。
7.程序不同。司法拘留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是執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由三名以上執法人員討論。設有審判庭的,審判庭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報院長批準。任意傳喚屬于執行權,執行者報院長批準后可以直接實施。
3.傳票程序的適用
事實上,執法人員有時只需將相關人員帶離現場即可解決問題。一旦宣布司法拘留,后續工作中矛盾就會增多,工作回旋余地就會喪失。因此,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使用傳票措施,不僅是為了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摸清其財產狀況,督促其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它還可以成為消除阻礙執行的行為的有力措施。
《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九十七條明確規定,執行過程中可以適用拘傳措施。但為了防止操作上的隨意性,對傳票的具體執行方式作出了限制性規定:“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傳票。”
采取拘傳措施時,合議庭或者案件執行人員應當提出意見。《民事訴訟法關于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報請總統批準后,必須填寫拘留證,提交司法警察。
發出傳票時,必須向被傳喚人出示傳票,并強制被傳喚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對于拒絕傳喚的人,傳喚人可以采取適當的強制手段,包括使用束縛手段,迫使其到庭。但是,訊問結束后,如果不需要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恢復被執行人的人身自由。
根據法律規定,傳喚、逮捕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有特殊情況的,傳喚、逮捕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以上是找發網小編為您帶來的關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需要多長時間的相關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