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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例闡釋法律
2016年初,孟與剛認識兩個月的高某“閃婚”。婚后兩人生活幸福,但唯一的缺點就是高一直不愿意生孩子。雖然孟很喜歡孩子,但他愿意尊重妻子的決定。同年9月,孟在一次同學聚會上結識了高中時的戀人林某。見面后,兩人舊情復燃,開始秘密約會甚至同居。此事最終被高某得知。雖然面對丈夫的背叛,她非常痛苦,無法忍受離婚,但她又覺得自己無法忍受,所以她經常找各種理由和孟吵架。兩人吵架時間長了,關系慢慢出現裂痕,無法彌合。最后,孟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聲稱兩人感情已經破裂,請求法院準予離婚。那么,法院會判決兩人離婚嗎?法院依據什么認定“夫妻關系破裂”?
學習與使用
對此,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已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以夫妻關系是否破裂作為是否準予離婚的區分。”夫妻關系是否確實已經破裂,應該以婚姻的基礎、婚后的情感、離婚的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解的可能性等綜合考慮。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關系確實破裂,一方當事人確定請求離婚且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身體缺陷,或因其他原因無法性交,且難以治愈。
2、婚前不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能建立婚姻關系,共同生活困難。
3、婚前隱瞞精神疾病,婚后無法治愈,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疾病而結婚,或者夫妻同居期間一方患有精神疾病,長期無法治愈。-長期治療。
4.一方欺騙另一方,或者在婚姻登記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登記結婚后,若不同居,就沒有和解的可能。
6、包辦婚姻、商業婚姻、婚后一方立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同居多年但夫妻關系尚未確立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三年,確實沒有和好的可能,或者被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滿一年,雙方未履行婚姻關系的義務。
八、一方與他人通奸或非法同居,經教育仍不悔改。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或者過錯方提出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罰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后,有過錯方再次提出離婚的,沒有和解的可能。
9、一方重婚,另一方提出離婚。
十、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致夫妻生活困難。
十一、一方當事人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損害夫妻關系的。
12、一方下落不明兩年多,另一方提出離婚,但經公示、搜查后找到下落。
13、被對方虐待、遺棄,或被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對方不理解。
14、夫妻關系確實因其他原因破裂。
只要男女符合上述情況,經法院調解無效后,一方仍堅持離婚的,法院就會判令離婚。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孟某出軌,高某經常與她發生爭吵。最終,兩人的關系產生了無法彌合的裂痕。因此,法院將判決兩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