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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背景
事故分析和分類工作始于美國,美國勞工統計局于1920年發布了《工業事故統計標準方法》。
1937年,該方法正式獲得美國標準認可,命名為《搜集編制工業事故原因的標準方法》。在隨后的應用過程中,該方法于1941年、1962年、1969年、1973年、1977年多次修改和完善,最終確定為《記錄工作中的人身傷害性質及過程的有關基礎事實的記錄方法》。
1981年12月,原國家勞動總局委托國家標準局制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級國家標準。國家標準局通過查閱事故檔案,結合國家傷亡事故統計制度、我國事故調查分析規則的實施經驗,采用美國標準的基本體系,參考日本,結合我國的國情。擴大了不安全行為和不安全狀況的內容,避免了原標準類別寬泛、籠統的缺點。最終編譯成GB6441-19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
02傷亡來源
本標準認為事故分級是為安全管理部門制定的,是一種人為的分級,沒有客觀的技術標準。只要該方法能夠滿足行政管理的需要,就證明這種分類是適用的。那么這個分類的作用應該就是分類的原理。標準局認為事故嚴重程度分級應具有以下功能:
1)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為了便于事故的區分、記錄和報告,每起事故都應有一個名稱,名稱本身應能夠描述該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的嚴重程度。
2)應適應安全管理機構和監督機構的管理權限。
鑒于以上功能,分為三類:
(一)輕微傷害事故;
(二)嚴重傷害事故;
(三)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極其嚴重的死亡事故;特別是重大死亡事故。
本標準所稱輕傷是指造成損失105個工作日以內的致殘傷害。
嚴重傷害是指相當于《標準》的失能傷害。附錄B1、B2、B3表示損失工作日等于或超過105天。
表格很長我就不截圖了。損失工作日最多不超過6000個工作日。
死亡是指損失了6,000個工作日。這是根據我國職工的平均退休年齡和平均死亡年齡計算的。相應的致命事故分類號簡單定義為3、10、30。
(一)輕傷事故:僅造成輕傷的事故。是指造成受傷人員損失一個或者多個工作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僅造成重傷,未造成死亡的事故。是指使操作人員的腦、眼、四肢、軀干等部位嚴重受傷,導致喪失工作能力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一次事故造成1人至2人死亡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一次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五)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29人(含10人)死亡的事故。
(六)特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造成三十人以上(含三十人)死亡的事故。
這種方法雖然只是簡單的劃分,但對于傷亡事故的管理具有積極的意義。確定了不同級別的職能部門處理不同嚴重程度的死亡事故,明確了處理死亡事故的主體,區分了責任。強化責任對于調查了解死亡事故原因、提出解決方案、安撫死者家屬具有重要作用。
03經濟損失來源
但上述分類方法主要是根據傷亡嚴重程度對涉及人員傷亡的事故進行分類,并沒有考慮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
為了綜合考慮事故造成的損失(包括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加強事故管理,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號文,其中第三條規定: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傷(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1億元以上;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5000萬元以上;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上”包含原數,所稱“以下”不包含原數。
《條例》中的死亡、重傷和經濟損失之間沒有具體的換算關系,但很可能是根據GB6441的損失工作日,結合公司當時的利潤水平進行換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