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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實踐中,勞動合同在法律性質、勞動報酬支付原則等方面與勞動合同有本質區(qū)別,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發(fā)生勞動合同糾紛,勞動合同糾紛該如何解決?
1、勞動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1.談判
這是合同雙方在友好協(xié)商的基礎上解決爭議的最佳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可以請求有關部門調解。例如,如果一方或雙方都是國有企業(yè),他們可以向上級機關請求調解。上級機關應當平等辨別是非并進行調解,但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也可以請求合同管理機構、仲裁機構、法院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達成協(xié)議又不愿調解的,可以根據(jù)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爭議發(fā)生后雙方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且事后未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訴至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上述一般特征外,有些合同還具有自愿特征。例如,涉外合同糾紛可以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合同法來解決。
2.如何確定勞動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1.勞動合同糾紛實行前置仲裁程序。一方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jù)《勞務合同糾紛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地區(qū)發(fā)生的勞動合同爭議。勞動合同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合同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應將申請?zhí)峤粍趧雍贤男械睾陀萌藛挝凰诘貏趧雍贤瑺幾h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合同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該條規(guī)定了勞動合同履行地仲裁勞動合同爭議優(yōu)先管轄的原則。
2、對于仲裁結果,勞動合同糾紛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這種訴訟有三種情況:一是員工起訴,二是公司起訴,三是雙方起訴。
如果員工提起訴訟,員工通常會在勞動合同履行地提起訴訟,這樣不會出現(xiàn)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不一致的情況;
企業(yè)提起訴訟,起訴地與仲裁地可能不一致;
如果雙方提起訴訟,那么從勞動者便利的角度出發(fā),應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3、勞動合同履行地點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的。仲裁由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提起,訴訟由企業(yè)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起。
如果仲裁不在用人單位所在地進行,可以直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起訴訟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務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勞動合同糾紛由合同履行地、用人單位所在地法院管轄。
因此,從法律上看,勞動合同糾紛仲裁管轄權與勞動合同糾紛訴訟管轄權可以不一致,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條件之一是勞動合同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沒有明確指定起訴法院。
一般來說,仲裁裁決這方面的裁決有兩種可能。一是“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一種是“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某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裁決指定了有明確管轄權的法院,那么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只能在指定的法院提起訴訟;裁決未明確管轄法院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提起訴訟。向當?shù)胤ㄔ禾崞鹪V訟。
第二個條件是員工不針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
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起訴訟的,勞動合同糾紛訴訟應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3、勞務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1.繼續(xù)執(zhí)行。是指合同義務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繼續(xù)按照合同履行,直至實現(xiàn)合同目的。這種情況多適用于標的物特定且必須履行且不可替代的情況,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殊型號或規(guī)格的零部件等。
2.采取補救措施。是指債務履行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當不需要繼續(xù)履行而只需采取適當?shù)难a救措施時,合同的目的或者守約方認為滿意的目的就能夠實現(xiàn)。例如,如果交付的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受損害方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價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等,根據(jù)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程度。
3.違約金。是指合同一方或者雙方按照合同約定違反合同的一種違約責任方式。違約方必須向守約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以補償守約方的損失并懲罰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后,是否繼續(xù)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可由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但當事人約定延遲履行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后也應當履行債務。
4、補償。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方因違約給另一方造成實際損失的,按照實際損失金額進行賠償?shù)呢熑畏绞?。一方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給對方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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