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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即將正式通過的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guī)定備受關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guī)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nèi),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核發(fā)離婚證;逾期不申請的,離婚登記申請視為撤回。”
這意味著,到民政局申請離婚時,需要先提交申請,最后辦理離婚證。
這意味著,如果想?yún)f(xié)議離婚,必須冷靜地等待前30天到期,然后在第二個30天內(nèi)去民政局。這意味著,從你申請離婚之日起,如果你想?yún)f(xié)議離婚,最短時間是31天。最多60天就可以離婚!
有人認為這限制了婚姻自由。作為成年人,你可以為自己的行為一勞永逸地承擔法律責任,而離婚冷靜期恰恰限制了離婚的自由,讓離婚變得更加困難。也可能是由于離婚冷靜期的規(guī)定,更多人選擇通過訴訟離婚。
也有人提出這樣的反對意見:既然離婚需要1個月的冷靜期(試離婚),那么結婚是否也需要1個月的冷靜期(試婚)呢?
那么關于離婚冷靜期,我們來看看專家是怎么說的:
專家分析
成立的目的之一
確實是為了解決離婚率逐年上升的問題。
中國人民大學民法學院教授楊立新從2014年開始參與民法典的編寫。楊立新認為,“離婚冷靜期”的目的之一確實是為了解決離婚問題。離婚率逐年上升的問題。“我國目前的離婚程序過于簡單,實踐中草率離婚、沖動離婚的情況很多。”楊立新表示,“離婚冷靜期”的設立,就像給離婚加了一個“門檻”。韓國和德國也有類似規(guī)定。
“目前的規(guī)定是30天,但這個規(guī)定不區(qū)分特殊情況。”楊立新說,例如,如果雙方之間存在激烈沖突、家庭暴力或虐待,“這些不應該受到冷靜期的限制”。上述情況還需要在實施過程中通過司法解釋或其他規(guī)定進一步細化。
“兩個真心想離婚的人,冷靜不下來。”楊立新表示,離婚冷靜期的設立,是為了讓“能離婚還是不能離婚”的人重新思考。它不限制離婚,也不侵犯離婚自由。
離婚冷靜期是給雙方一個思考的機會
并不反對或禁止離婚
參與民法典(草案)起草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認為,近年來,我國離婚率較高。有些人結婚很盲目。他們想早上結婚,下午離婚。他們結婚太沖動,離婚也太沖動。然后,還有冷靜期的規(guī)定,讓雙方有機會冷靜下來思考,重新審視離婚是否是自己的真實意圖。'
他說,生活中總會有這樣那樣的不如意,不應該因為一件小事或者發(fā)脾氣就堅決提出離婚。一旦冷靜下來,既不會影響當事人離婚,又會給雙方一個思考的機會,對維護家庭穩(wěn)定起到積極作用。
“我們不反對也不禁止離婚。婚姻狀況整體不穩(wěn)定,也會導致社會不穩(wěn)定。很多家庭都有未成年子女,孩子在離婚案件中經(jīng)常受到傷害。未來的監(jiān)護、教育安排也會出現(xiàn)問題。””。
因此,綜合考慮后,有一定的冷靜期,最終做出理性的決定,對當事人、家庭、孩子、社會都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