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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王先生創辦了A金融信息服務公司。王先生搭建了線上平臺,通過網站、微博、微信等線上方式,以及個人講座、員工介紹、沙龍等線下方式,向公眾公開發布平臺的金融產品。投資期限為2至36個月,投資期限為2至36個月。收益率8.3%-20.1%,公募資金對外借貸,本息有保障,償付剛性。王某以A公司名義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向第三方機構提供融資,第三方機構回購逾期債權;他以A公司的名義推薦借款人,借款人負責償還本金。利息等。A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的產品與實際貸款對象由系統匹配。存在項目錯配、期限錯配,部分貸款對象沒有相應產品。2015年,與A公司合作的債務轉讓項目第三方機構B公司未能清償到期債權,相關貸款人未能收回本金和利息。A公司的經營受到重大影響,陷入困境。截至2017年,A公司網貸平臺已基本停止運營。同一時期,大幫平臺上發生了大量事件。貸款對象逾期,借款人或第三方機構無力償還貸款。2017年后,為了按期償還借款人本息,王某仍利用A公司平臺發行投資理財產品,通過借新還舊、滾動經營等方式繼續向社會募集資金。截至2020年,A公司平臺資金已斷流,無法正常償還借款人到期本息。截至審計,共有投資者人,未償還資金總額6億元。受害人報警后,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公安偵查結束后,他被移送檢察院。檢察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指控其犯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王某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某因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30萬元。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30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該案犯罪時間長、受害人眾多、涉案金額巨大、社會危害巨大,是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溫一新律師辦理的一起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第《關于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號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犯罪目的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初期僅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意圖,但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但在企業倒閉、資金鏈斷裂等問題發生后,如果明知自己沒有能力歸還公眾存款,仍繼續吸收公眾存款,該時間點之后的行為就應認定為集資。就詐騙罪而言,以前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根據該司法解釋,行為人以往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該融資行為具有違法性、公開性、誘導性、社會性四個特征。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后期經營過程中,行為人目的發生變化,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構成集資詐騙罪。因此,行為人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追究,并數罪并罰。
本案中,2008年至2017年期間,王某在未持有金融牌照的情況下,通過線上、線下方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犯罪。2017年至2020年,A公司陷入困境。大量逾期貸款出現。目標公司A無償還能力,商業模式失敗,經營存在巨大風險。王仍繼續以“借新還舊”、“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經營。《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明知沒有能力返還,騙取數額較大的資金的,可以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王某的行為符合本法規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2017年至2020年間,王某犯集資詐騙罪。
因此,人民法院根據王某的犯罪事實、行為性質、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現,決定對王某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