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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1、可能被單獨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附加處罰的;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由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體期限缺乏明確規(guī)定,檢察院和法院均規(guī)定被告人應當在各自階段重新辦理取保候審程序,以及取保候審期限應重新計算,因此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最長可達36個月。一個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周期一般不超過一個半月,三個階段加起來也只有四個半月。經認定,12個月的保釋期明顯過長。
取保候審時間過長,不利于公安機關辦案效率的提高。容易造成不審候補現象,也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沉重的心理負擔。公安機關長期不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為案件已經結案而離開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