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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都有網友給我留言問:因為我的女同事欠了她賭債,所以要求租房子還債。隨后她被警方抓獲,并被處以行政拘留十天的處罰。她覺得自己受了委屈。處罰能否通過行政復議撤銷?這種賭債還債的方式怎么能算是賣淫呢?法律依據是什么?帶著這些問題,我們來討論一下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賣淫的法律定義: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的規定,賣淫、嫖娼是指異性、同性之間利用金錢或者金錢進行不特定的交易的行為。財產作為媒介。一是沒有具體對象;二是以金錢或財產作為交易媒介;三是交往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欲望。只要滿足這三個要素,就被認為是賣淫,屬于違法行為。
其次,很多網友可能會感到困惑。根據上述對賣淫嫖娼的三項要求,其對象并不具體。這里的目標很具體,也是我的女同事。不存在目標不具體的情況。頂多是道德敗壞,不應該算作賣淫。那么我們來分析一下什么是對象非特異性。這里的對象并不是特指熟人與否,而是指雙方是否有感情基礎。范圍調整為《治安管理處罰法》。在這種情況下,雙方沒有感情基礎。談好價格實際上就是一場交易。符合賣淫嫖娼的構成要件。
最后,根據公安部2003年9月下發的《關于以錢財為媒介尚未發生性行為或發生性行為尚未給付錢財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批文,該批復對有關問題給出了明確的答復,即:男女雙方就賣淫內容達成一致的,兩人雙方已經就性交易的價格進行了協商。或者,如果一個人完成了金錢或財產交易,但尚未發生關系,或者已經發生關系,但尚未支付金錢或財產,但開始實施行為,則可能被視為賣淫。根據該規定,也將被視為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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