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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劫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搶劫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還應處以罰款或單獨處以罰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持械搶劫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一、犯詐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有關規定1、搶劫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一千五百元以上的數額較大的,處五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圍內確定量刑起點。2.搶劫公私財物達到本罪“數額較大”標準50%,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五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范圍內確定量刑標準:有期徒刑:(一)因搶劫、搶劫、聚眾搶劫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因搶劫、搶劫受過行政處罰的;一年內實施搶劫3次以上的;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劫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劫的;搶劫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嬰兒、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財物;搶劫病人或者醫院人員搶奪親友財物的;搶奪救災、搶險、防洪、優撫、扶貧、移民、救災款物的;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社會治安事件等緊急情況時,在事發地實施搶劫的;給他人造成輕傷、精神障礙等嚴重后果的。三、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搶劫的數額、頻率、手段、致人傷害后果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數額,確定基準刑:搶劫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輕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個月以上二個月以下;每增加一名輕傷者,刑期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其他可能加重處罰數額的情形。二、搶劫公私財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處罰額不得超過基本處罰的百分之一百:任何人有第一條第三項情形之一的,基礎刑增加不超過百分之三十。每增加一種情況,基礎處罰就會增加不超過10%;對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進行敲詐勒索的,基數提高20%以下;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劫的,基數提高30%以下;其他可能從重處罰的情形。三、犯搶劫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基刑的基礎上減刑:犯罪發生前,被害人自愿返還財物的,可以在基刑的基礎上減刑:減少30%以下;基本句可以減少30%以下;急需強制、學習、醫療的,減刑百分之三十以下;有其他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減少基刑百分之二十以下。四、實施搶劫罪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搶劫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具有法定約束力,處罰情節較輕的;未參與贓物分割或者少收贓物,不是主犯的;受害者表示理解;其他情況較輕,危害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