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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9月3日電(記者羅莎)考試是選拔人才的重要途徑,維護考試公平關系到社會公平正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3日發布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考試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及相關規定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規定。法律適用問題。
第四類考試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為嚴懲考試作弊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以及代考罪。適用范圍為“法律規定的國家”。參加考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僅限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規定的考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包括: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全國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全國教師資格考試、全國注冊會計師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筑工程師資格考試及其他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行業依法組織的其他國家考試。
司法解釋還規定,前款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專項技能考試、面試等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這并不意味著在其他考試中作弊不會受到刑事起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蔣啟波3日在最高人民法院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司法解釋還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在考試以外的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具或者其他協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的,與非法經營罪一致。獲取國家秘密、非法生產、銷售特種間諜器材、竊聽、拍照等行為。具有器材罪、非法使用特種設備竊聽、攝像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信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
明確各類考試作弊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
刑法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什么構成組織作弊“情節嚴重”?“兩高”司法解釋規定了9類情形,包括: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組織考試作弊;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使用替代試題;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組織多次考試作弊;組織30人以上作弊;提供50多種作弊設備;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況。
蔣啟波表示,刑法中非法販賣、提供試題及答案罪也有兩項法定處罰。與組織考試作弊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類似,司法解釋還考慮了相關試題及答案涉及的考試類型,推遲、取消、使用備用試題的后果,行為人身份、多次或者三十人,以數額超過三十萬元、違法所得超過三十萬元的人,明確具體情況。
根據刑法規定,代替他人或者允許他人代為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為充分發揮刑法的威懾和教育功能,“兩高”司法解釋重申以考試代替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構成犯罪的規定。
蔣啟波表示,為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鼓勵參加考試的行為人悔罪、改過自新,司法解釋規定,行為人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的,應當綜合考慮行為人參加考試的情況和考試類型。認為犯罪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犯罪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處罰。
據悉,考試作弊定為犯罪后,截至2019年7月,全國法院已審理考試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處3724人。其中,組織考試作弊刑事案件951起,涉及2251人;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的刑事案件117起,涉及205人;代考刑事案件666起,涉及1268人。
加大對考試作弊犯罪的處罰力度
從非法獲取考試題、答案,到組織考試作弊,再到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試題、答案,這種考試作弊的“一站式服務”在現實中并不少見。
“兩高一高”司法解釋規定,相關行為分別符合刑法第282條、刑法第284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罪隱瞞秘密,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販賣、提供試題、答案的,并處同數罪。
“嚴厲懲治考試作弊犯罪,特別是考試作弊的利益鏈。”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林杰表示,現實中,司法解釋也對大規模利用電子信息技術考試作弊作出了規定。定罪處罰必須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執行,并從重處罰。
司法解釋還規定,開考前發現組織考試作弊,但以非法手段獲取試題、答案或者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構成考試作弊罪。組織的考試視為已完成。
此外,司法解釋還明確了作弊設備的認定標準以及單位實施考試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針對不少考試作弊犯罪分子“重操舊業”的情況,司法解釋還規定了此類犯罪的職業禁令、禁止令和罰款的適用規則。
“打擊考試作弊犯罪任重而道遠。”公安部網絡安全局副巡視員陳飛燕表示,公安機關將聚焦各類國家考試,用高壓打擊組織考試作弊的犯罪團伙,嚴厲打擊深度提供組織考試作弊的廣告。支付、培訓、物流等幫扶,查處利用信息網絡公開發布、傳播國家考試試題、招聘相關人員的行為。
教育部大學生司副司長李強表示,教育部門將進一步加強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配合,加強對考生的法制教育,嚴格考試組織管理,凈化考試外部環境三、對考試違法犯罪活動保持高壓態勢,促進考試。安全環境持續改善,全力保障國家教育考試安全穩定。
“司法解釋對于維護公平公正的考試秩序將發揮重要作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司長于家棟表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進一步完善各類職業資格考試管理制度,加強廉潔考試制度建設,加強運用高新技術反作弊,營造風清氣正的考試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