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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時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的一次性經濟補助。但由此產生的糾紛在勞動人事糾紛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事實上,勞動關系終止時,用人單位是否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支付多少、支付標準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密切相關。
【案件】
經濟補償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宋某于2016年7月4日加入某投資公司擔任分析師,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7年7月起,宋某的月工資漲至4萬元。2022年4月16日,因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與宋某協商,投資公司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故決定與宋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由于2021年當地員工平均月工資為元,宋某辭職時獲得了6個月的經濟補償金18.9萬元。
宋某一次性拿了這么多錢,該交個人所得稅嗎?
【陳述】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其應獲得經濟補償,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長不超過12年。”依照本條規定對宋某進行賠償。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離職時獲得的經濟補償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性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貼等補貼)的,當地職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3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金額3倍的部分,不計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