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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2022年了。”律師問道。“閃婚”、“閃離婚”早已不是什么新鮮事。但律師詢問的是,南京一男子竟然在一年半的時間里閃婚、閃離婚四次。最短的婚姻只維持了2天,最長的婚姻也只維持了7天!那么,律師們問道,到底發生了什么?這么短的時間內如此頻繁地結婚、離婚到底合法嗎,還是已經涉嫌違法了?今天我們就分享一個案例,看看那些把婚姻視為理所當然的人到底遭遇了什么。
本案男主角丁某是一名通過婚姻賺錢的“職業黃牛”。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丁某與王某等4名女子辦理結婚、離婚登記手續。這四次婚姻都是“閃婚”、“閃離婚”。婚姻的持續時間為2-7天。那么丁某這樣做的用意何在呢?據丁某的自述,律師詢問他,他和四人沒有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他們只是把結婚登記作為幫助對方獲得購房資格的一種方式。婚姻期間,他們都是以家族的名義做上述事情的。四名女子向有關部門申請了購房證,并在取得購房證后申請離婚。
丁某的結婚和離婚的做法明顯是利用了法律和政策的漏洞,但據他的律師對他說,“我有結婚的自由,我自己結婚和離婚并不違法。”
丁某敢如此自信,主要原因是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將“假結婚”定為犯罪。相反,它規定,一男一女向國家民政部門登記結婚,即構成合法婚姻。因此,正如丁所言,如果他只是頻繁結婚、離婚,法院很難查清,也不會具體判刑。但問題是,如果他經常在河邊散步,鞋子怎么可能不濕呢?這場“秘密行動”最終被推翻。
不久前,與丁某假結婚的王女士將丁某告上法庭,聲稱與丁某的婚姻無效。
王女士稱,她于2002年3月24日與案外人李某(男)登記結婚,5月經福建省F市某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2020年10月14日,結婚期間,王某為了獲得在南京購房的資格,謊稱自己未婚,并于2017年10月11日與被告人丁某(男)登記結婚,隨后登記結婚。2017年10月13日離婚。
王某、丁某登記結婚后,當天就以家人名義向南京市房產局申請辦理了購房證。2017年10月14日,王某與案外人南京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現房銷售合同,購買南京市江寧區某小區房屋。王某隨后憑上述購房證明等相關信息向南京市江寧區不動產登記中心提出申請,并辦理了上述房產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由于王某的行為已構成重婚,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秦淮法院判決原告王某與被告丁某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13日期間的婚姻無效。
原本,王某雖然承認了重婚罪,但還是想起訴丁某,希望法院能夠認定婚姻無效。但沒想到,法院調查事件來龍去脈后發現,丁某曾有過四次閃婚、閃離婚經歷。最終,法院認為:王某故意隱瞞已結婚的重要事實,被告人無組建家庭、與他人共同生活的意圖。以婚姻為手段“幫助”他人規避房產限購、獲得購房資格的行為,嚴重違反公序良俗和誠信,破壞購房等社會公平秩序,社會危害性極大。
為懲治上述行為,秦淮法院依法向南京市秦淮區民政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提出司法建議,建議將王某、丁某列入失信名單。嚴厲打擊失信行為,規范婚姻登記、購房行為。提供證書頒發和管理工作,并提出司法建議。
那么,這一處罰的法律依據是什么?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后將承擔什么后果?
根據《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的規定,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存在以下問題:
一、《備忘錄》聯合懲戒對象是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當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民政部門將列入嚴重失信名單:
(一)使用偽造、變造、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簿、無配偶證明等證件、證明材料的;
2、無配偶、無直系親屬、三代以內無旁系血親等虛假申報;
3、故意隱瞞對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嚴重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
4、其他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行為。
上述行為不僅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序良俗,而且干擾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涉嫌違法犯罪。
2、嚴重失信婚姻登記的后果是什么?
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或者公安機關有關決定確定實施聯合懲戒,且婚姻登記當事人屬于“聯合懲戒對象”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構將列入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名單,納入國家婚姻登記信用信息系統管理。
婚姻登記當事人嚴重失信名單管理期限為5年,自婚姻登記機關將婚姻登記當事人信息納入全國婚姻信用信息系統之日起計算。失信人在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期間,有《備忘錄》規定的失信行為之一的,管理期限將重新計算。
一旦被列入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名單,您將面臨以下后果:
限制錄用(聘用)國家公職人員,包括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1、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2.擔任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金融機構、認證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限制;
3、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限制;
4、限制參加道德模范等榮譽評選,包括道德模范、5月4日青年獎、3月8日紅旗手、全國五個好文明家庭、最美家庭等榮譽稱號。撤銷;
5、失信人員擔任教師、律師、醫生、公務員的,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優秀人選、優秀人選的評審;
六、供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審批或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使用,可供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審批時審慎參考。將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的相關信息作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設立審批或備案、股權或實際控制人變更、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等的審慎參考。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批準;
7.供設立認證機構審批時審慎參考;
8.為金融機構融資授信提供審慎參考;
9.限制補貼資金支持;
10、海關認證企業限制使用;
11、作為選擇政府采購供應商、選擇評審專家的審慎參考;
12.為重點行業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提供參考。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的申請律師、教師、醫生、社會工作者、注冊會計師、稅務師、注冊執業人員等資格認證進行嚴格審核,對相關單位予以重點關注已成為相關從業者;
13.依法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總之,通過今天的案例分享,希望大家明白,我們不應該認為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由”就可以為所欲為,更不能動腦子“通過婚姻賺錢”。俗話說“法網四通八達,無一遺漏”。一旦被民政部門列入失信“黑名單”,你將損失慘重,毀掉你的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