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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減刑八種暴力犯罪有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一些特殊犯罪分子的量刑是有限制的。這一限制就是刑法規定的減刑限制。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擲危險物品或者有組織暴力犯罪等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和其他情節,同時決定對其減刑。
法律基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第四條
將刑法第五十條修改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故意犯罪,經證實屬實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執行死刑。
“對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擲危險物品或者有組織暴力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和其他情節,可以同時作出限制、減輕處罰的決定。”
二、不服限制減刑決定怎么辦
被告人對一審人民法院關于限制減刑的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上訴。
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審查死刑緩期減刑案件時,認為被告人原判死刑緩期刑罰適當,但限制減刑刑罰不當的,應當改判,撤銷減刑限制。
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死刑緩期執行、不限制減刑的上訴案件時,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限制減刑的,不得直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確需限制減刑的,應當在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
高級人民法院審查沒有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案件,認為應當限制減刑的,不得以提高審判級別或者其他方式限制被告人減刑。
《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制定了限制減刑的制度,但這只是針對部分法定犯罪,并不是所有犯罪都可以限制。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分子被依法判處死刑、死刑緩期執行,又被認定為累犯,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作出限制減刑的決定。執行時間。當然,如果您對限制減刑的決定不滿意,可以提出上訴。